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振鹰,男,1966年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101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晋江市。

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魏振鹰单独或伙同刘荣昌(已判决)在泉州市区、晋江市等地贩卖*品毒***洛因海**给王某、梁某某、余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魏振鹰先后2次以人民币共700元的价格在泉州市防疫站附近贩卖*品毒***洛因海**给王某等人。

2.2018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魏振鹰携带37.33克*品毒***洛因海**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东区822号,并电话联系刘荣昌到前述地点,后被告人魏振鹰和刘荣昌共同将前述*品毒**分装成小袋准备用于贩卖。同日13时许,刘荣昌与买毒人员梁某某达成*品毒**交易事宜,并通过微信收取梁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50元,后刘荣昌告知被告人魏振鹰称有人要购买*品毒***洛因海**,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魏振鹰转账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魏振鹰和刘荣昌即用盒子从前述被告人魏振鹰携带的*品毒***洛因海**中打包好0.13克放在房间,准备寻机寄至南安市诗山镇给梁某某。同日16时许,被告人魏振鹰与买毒人员王某达成*品毒**交易事宜,并在前述地点从前述携带的*品毒***洛因海**中贩卖2.26克给王某,由刘荣昌负责收取毒资人民币2400元。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前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魏振鹰和刘荣昌,并扣押到前述*品毒**及电子秤一台、被告人魏振鹰和刘荣昌的手机各一部(电子秤及刘荣昌的手机另案已处理)。次日,被告人魏振鹰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2019年5月14日,余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振鹰求购*品毒***洛因海**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25元,被告人魏振鹰即联系“新开始”(另案处理)求购*品毒**并向其转账700元,后在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附近将*品毒***洛因海**交付给余某某。

4.2019年5月18日17时许,余某某联系被告人魏振鹰求购*品毒***洛因海**并支付毒资人民币750元,被告人魏振鹰即联系“新开始”求购*品毒**并向其转账700元,后在福建省泉州市津淮街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附近将0.37克*品毒***洛因海**交付给余某某,余某某将其中0.08克送给被告人魏振鹰。后被告人魏振鹰及余某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被扣押手机各1部。

经鉴定,前述被扣押的*品毒**中均检出*洛因海**。扣押在案的*品毒**已依法收缴。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581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魏振鹰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情况: 2021年1月4日,罪犯魏振鹰以其患有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石狮市医院诊断,罪犯魏振鹰患有“1.肝癌治疗后,2.乙型肝炎肝硬化,3.门脉高压症(胃底静脉、脾静脉及脐静脉曲张、脾亢)”。同年3月23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建议对魏振鹰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 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31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 石狮市人民法院简易案件审判庭

联系电话: 0595-88617819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