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哪个多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别起诉)

引言:

虽然工伤与侵权中的许多物质性赔偿项目有重合,但是看似是相同的赔偿项目,由于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而赔偿数额可能会不同。当“工伤+侵权”发生双赔时,由于多采“去掉重复项,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原则,因此有必要比较相同赔偿项目在工伤之下是多少钱,在侵权之下是多少钱。

(一)

工伤、侵权虽有重叠的赔偿项目,但法律依据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为表述方便称“工伤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社会保险法》、赔偿项目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侵权损害赔偿(为表述方便称“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来源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赔偿项目计算主要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22〕14号)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哪个多

(二)

工伤中,医疗费的计算

在工伤中,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正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呢?

【答】用人单位 不需要 承担超出标准的部分。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超出工伤支付标准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1】详见:江苏高院再审【《蒋某、董某等与徐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502号】

“关于医药费的问题,本案中,因徐州某餐饮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徐州某餐饮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查明事实,董某在第一人民医院及徐州普瑞康复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涉案用药明细中,包括丙类药品、自费药品共计9078.23元,故二审法院将9078.23元予以扣除并无不当。蒋某、董某、董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医药费461530元应当由徐州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依据不足…”

【案例2】详见:湖北高院再审【《杜某、武汉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申5794号】

“…四、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应否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武汉某公司为杜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案涉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该条款未规定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亦未规定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相关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杜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详见:广东深圳中院二审【《余某与深圳市某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8354号】

“余某治疗工伤中因使用进口材料而支付的费用,并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不属于一般医疗保险的范围。余敏主张因使用进口材料产生的医疗费11,175元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深圳某小学作为用人单位,已为余敏办理了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尽到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法无需承担该笔医疗费用。但因原审法院判决深圳某小学承担4,000元医疗费用,深圳某小学未对该判项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该判项的认可,故本院对原审法院的该判项予以维持。余某上诉请求深圳某小学支付医疗费11,175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

侵权中,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 在侵权中,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

意思是说,如果赔偿义务人无法证明受害人的治疗不合理、非必要的,则医疗费则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医疗费票据来认定其实际损失。

详见:贵州省毕节市中院二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民终2321号】

“…上诉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中包含了被上诉人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彭良军提供的收费票据结合相关病历认定本案医疗费用为212035.38元并无不当。”

2. 在侵权中,如何证明治疗相关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关于治疗费用是否合理的鉴定意见书通常会被采纳。

详见:辽宁高院二审【《战某、孙某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99号】

“…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战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2.误工期为伤后120-180日;护理期为伤后住院期间,可为一人护理;营养期为伤后住院期间;3.后续治疗费用不予考虑;4.本次损伤医疗及用药属合理。因鉴定产生鉴定费2440元、复印费70元。”

3. 针对外购药品费用

如果无法证明与侵权事故有因果关系,则此部分的赔偿无法得到支持。

详见:甘肃高院再审【《李某、朱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民再68号】

“…关于医疗费:对李某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42626.16元予以支持,对其外购药费,因不能证明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定;李某的后续医疗费15000元,当事人无争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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