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务时所受到的伤害,一般来说要被认定为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力暴**伤害;或者虽然非工作时间但是在工作场合从事职务行为受到伤害;或者上下班路上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以及特殊情况下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工作间隙去厕所时摔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呢?今天景山就通过一则案例与各位读者及粉丝朋友们探讨下这个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
大林系智汇公司职工,2017年12月1日9时左右,大林在公司上班工作时间去厕所时,因场地湿滑不慎摔倒伤及腰部,经医院诊断为:L3、L4左侧横突骨折,L5双侧椎弓崩裂。2018年11月21日,大林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人社局依法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请后,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智汇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和相关材料,要求其于接到通知书15日内向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书面意见和任何证据。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人社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核实,制作书面笔录,并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大林属于工伤。
智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一审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定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智汇公司未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举证期间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据,之后也未能提供支持其主张成立的充分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人社局在收到第三人大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立案受理、送达限期举证告知书、调查取证、并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等法定程序,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
智汇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
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
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诉理由:
人社局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2017年12月1日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为工伤的决定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证据不向上诉人出示、也不公开,没有说明原审第三人提供认定工伤证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工伤程序遵循程序正当及合法性原则,且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在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原审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是上诉人公司职工。结合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医院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12月1日上午,原审第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过程中,去单位卫生间时由于台阶结冰不慎滑倒受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近**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本案行政诉讼中,没有提供原审第三人受伤并非工伤的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景山说法
“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因意外造成的伤害,喝水、上厕所等均系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劳动者在此期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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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景山,*共中***党**员,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专职律师,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潍坊市热心公益好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南大学管理学专业;理*功论**底深厚,心怀法律梦想,热爱律师事业,多次在市律协律师行业论文评选中获奖,擅长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擅长领域: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劳动用工专项服务、房地产与物业法律事务、合同合规、民间借贷纠纷等,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熟知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独到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