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柳州一名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49天。出院没多久,患者再次入院,不到一个月即病逝。患者亲属质疑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医院过度治疗,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人血白蛋白款项2.9万余元;承担1640元司法鉴定费。不久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2017年12月12日,家住柳州市城中区的莫忠诚因突发头痛,并伴随恶心呕吐,来到城中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9天。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室内积血;高血压3级。2018年1月30日,莫忠诚病情稳定,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8年2月23日,莫忠诚因昏迷多天,气促5小时,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于当年3月20日病逝。
莫忠诚的亲属认为,莫忠诚在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开了67瓶人血白蛋白的处方,属于过度治疗,导致他们多付了人血白蛋白款2.9万余元。
医院解释:人血白蛋白的使用,是根据患者的病情给予的建议,由患者亲属自行予以购买使用。这个药品不是强制性使用的药。
“医院只收费,没有实际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属于严重过度治疗……”与医院协商无果,莫忠诚的亲属将医院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人血白蛋白款项2.9万余元,并承担1640元司法鉴定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莫忠诚的亲属向城中区法院申请对医院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对莫忠诚连续不断使用人血白蛋白67瓶的医疗费用,与本次纠纷是否有关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南宁一家司法鉴定所于今年5月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莫忠诚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住院期间,共输注55瓶人血白蛋白,并非67瓶。其中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不适宜输注人血白蛋白,共计15瓶。也就是说:莫忠诚住院期间合理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为40瓶。同时鉴定报告显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期间,莫忠诚输注的是进口的人血白蛋白注射液,每瓶446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莫忠诚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知:医院没有根据莫忠诚的病情,为患者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患者因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予以赔偿。因莫忠诚已病故,莫忠诚的亲属依法有权承接其权利和义务。医院应赔偿莫忠诚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690元。莫忠诚的亲属要求医院支付鉴定费1640元,这笔费用是他们为支持起诉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向莫忠诚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共6690元、支付鉴定费164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莫忠诚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因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予以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医院对患者的亲属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