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故意杀人罪 (前罪未成年后罪成年可构成累犯吗)

案情摘要

被告人前次犯罪跨越十八周岁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2012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至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花苑x号住房门前的小巷子内,采用卡脖子、拳打脚踢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石媛媛现金400余元及总价值420元的数码相机、MP4、挎包及钱包等财物,并致石媛媛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物),并已发还给石媛媛。归案后,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于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间(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吴江市平望镇、横扇镇等地,先后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共计3580元;于2010年7月8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吴江市平望镇人户窃得其伯父钟某某现金2280元。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17日刑满释放。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力暴**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某赔偿了被害人石媛媛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条件,未成年累犯的构成条件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2010年7月8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吴江市平望镇入户盗窃现金2280元(即前罪中第八起盗窃);钟某还于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间(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先后盗窃作案七起,窃得财物共计3580元,法院综合考虑盗窃事实、情节,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构成盗窃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就第八起盗窃犯罪而言,钟某具有全部退赃、自愿认罪、盗窃亲属财物等从轻情节,以及入户盗窃等从重情节,钟某应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六个月以下。鉴于钟某实施的多起盗窃跨越十八周岁年龄段,而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处于有期徒刑与拘役的临界点,不是必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因此,法院从刑法第六十五条排除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构成累犯的规定精神出发,在审理其后犯抢劫罪时,未认定钟某构成累犯,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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