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跟鞋不防滑,必须赔我5万!”湖北宜昌,年轻漂亮的李女士在烤肉店和朋友买醉,不料去卫生间时摔倒骨折,李女士状告店家,要求对方赔偿5万元。 (案例来源:湖北宜昌法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事发当天,李女士心情高兴,便叫了几个朋友到烤肉店聚会,为了活跃气愤,几人喝了点白酒、啤酒。 期间,李女士独自一人去卫生间,一不留神,摔倒在地,当晚便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左侧胫腓骨骨折”。 原本以为是一件小事,万万没想到,李女士这一住院,一住就是18天,并且在之后伤情复发,两度入院,合计又住了13天左右,更令李女士无语的,因为这次摔伤,导致自己左下腿留下了瘢痕,痛痒不适外,还极大了影响了美观。 在医院的建议下,李女士选择了激光治疗法,但仅仅后期费用就需要30000多元。 出院后,李女士找到烤肉店协商赔偿问题,但烤肉店在支付5000元后,就对赔偿一事闭口不谈,李女士见状,一纸诉状将烤肉店告上了法院,索赔合计5万多元。 法庭上,李女士指出: 其一,从双方拍摄的照片来看,卫生间瓷砖表面由凹凸不平的各种彩*图色**案构成,其对平底鞋而言有一定的防滑能力,但其对女士高跟鞋来说,不但没有任何防滑能力,反而会让地面更加光滑。 事发时,自己正是穿着高跟鞋进入卫生间,其鞋后跟踩在瓷砖表面凹凸不平的花纹上滑倒进而受伤。 烤肉店在安装卫生间瓷砖时,仅仅考虑美观和平底鞋的防滑,忽视了该材料对高跟鞋没有防滑能力的缺点。虽然其主观上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从结果上看,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在自己摔伤前,烤肉店并未在卫生间内部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而是在自己受伤后,才张贴了警示标准,烤肉店的举动,足以证明烤肉店自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何必多此一举呢? @以案普法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没有争议的是李女士确实系烤肉店卫生间摔伤,有争议的是烤肉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就包括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有防滑措施、事后是否积极抢救几个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烤肉店作为公共场所,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烤肉店认为: 其一,事发卫生间铺设了防滑地砖以及防滑垫等安全措施,并且现场灯光明亮,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其次,在李女士摔伤以后,店里的员工积极协助送去医院救助并垫付相应的医疗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李女士的受伤系其醉酒所致,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晚的视频完整地显示出李女士在就餐短时间内持续大量饮酒的情况,一起就餐的人员以及其本人的言行举止出现了失控,有醉酒的状态。 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以及严重后果,应该对自己的酒后行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单从双方的陈述来看,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个人认为,虽然买《民法典》并未详细规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尽到何种责任,但也不能过分苛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以本案为例,首先,虽然卫生间内部虽然没有警示标志,但卫生间门口有警示标志。而且,依据正常人的认知来看,注意防止水滑摔倒是一般生活常识,既然是常识,是否特别“警示”就不能作为认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其次,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或者标准不能超出一般公众的生活经验认知,烤肉店卫生间的瓷砖在正常使用的情况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能认定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反,正如李女士所称,其穿的是高跟鞋,高跟鞋比平跟鞋更容易摔倒受伤,那么行动就更应该注意,自己对自己负责,而不是苛求经营者在损害发生后对其承担责任。 最终,两审法院均认为,烤肉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号周刊# (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与本文无关)

来源: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