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然而近期先后有多人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惩处
案件概述
2020年2月4日19时许,西宁市大通县衙门庄派出所接到桦林乡东庄村村书记苏某的报警称:苏某在村务群里发布提醒村民加强疫情防控的相关内容后,遭到其村村民马某的辱骂,造成不良影响。接报警后,衙门庄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将马某传唤至衙门庄派出所接受调查,马某对在其村微信群中辱骂村书记苏某一事供认不讳。
案件定性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可构成*辱侮**、*谤诽**罪。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辱侮**罪、*谤诽**罪】以*力暴**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侮**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谤诽**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谤诽**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谤诽**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谤诽**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谤诽**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亲近**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谤诽**受过行政处罚,又*谤诽**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
*辱侮**罪客观上使用*力暴**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辱侮**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荷兰]斯宾诺莎说:“有理智的人在一般的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言论虽有自由,但均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供稿: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万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