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销售假产品 (新冠疫情下农产品网络销售)

新冠疫情下,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以网络销售侵权假劣种子为例

作者: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王海阳

近日,接到一家种子企业销售总监电话,说有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冒用和打着他们公司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和侵犯他们公司知识产权的种子,咨询该如何处理?听起来十分着急。作为律师我提供了法律意见,很快他们公司发布了声明。后来几个公司同样的问题咨询,引起我的思考:新冠疫情下,种子企业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换句话说,该如何维权?针对此问题,笔者以网络销售侵权假劣种子为例,作简要分析,并提出法律建议和对策,供参考。

01

疫情给种子企业带来的影响

新冠疫情的发生,的确给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和影响,一是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市场销售一一受阻。二是这次疫情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通过网络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种子,其形式特殊、价格低、品质次,不仅侵占了合法品种市场份额,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给农业生产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三是种子企业维权更加困难。

新冠疫情下,针对网络销售伪劣种子、套包种子,种企如何维权?

注:来源网络

02

面对疫情种子企业积极展开自救

这次新冠疫情,是春季农业生产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是一次挑战。面对问题有的企业开始利用网络和自媒体实施自救,譬如开展网络直播和授课,讲授农资知识、宣传种子产品和销售;有的开网店和网络商城。都是由线下转为线上销售,抢抓春播备耕关键期,复工保耕。

新冠疫情下,针对网络销售伪劣种子、套包种子,种企如何维权?

注:来源网络

03

网络销售侵权假劣 子存在的问题和主要表现形式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有人预测自媒体营销会进入工业化阶段,未来自媒体电商会大量出现。这里不讨论自媒体发展如何,且说最近接到几家公司同样咨询电话,不难得出网络销售侵权种子现象已开始日益严重。二是自媒体门槛低易操作,平民化个性化突出,但农资领域网络监管真空,法律法规缺失,难以定性和把控,执法检查困难。三是自媒体的缺陷给违法者可乘之机,为逃避处罚以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快手抖音自媒体线上宣传,线下物流送货方式销售。呈现线上线下、生产宣传销售物流环节相互分离等特点。甚至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雇佣网红,夸大和虚假宣传品种信息,以低价欺骗农户,销售侵权假劣种子,坑农害农。

(二)主要表现形式。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网络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订购、转账、送货,销售侵权假劣种子。

1.通过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冒用或打着厂家代理商旗号销售种子,实际销售的是未经授权许可的侵权种子。疫情期,农户难以辨别经销商是否授权的真实性,很容易上当受骗。

2.通过自媒体发布种子订购广告,推荐购买,实际销售的是无任何种子标签(俗称白包)或合作社包装或以商品粮冒充种子或质量不合格的假冒伪劣种子。该情形一般分三步,第一步由农资老板或合作伙伴或农民合作社人员在朋友圈晒种子图并配文字留联系方式,内容有种子纯度高,质量可靠,行业最低价,批发团购优惠等等;第二步朋友圈吸引关注加微信简单交流;第三步筛选人员后开始拉拢建群,为进步实施推销,群内发田间展示图,内部人员订购单,群内晾晒转账图,以骗取不明真相人员信任,纷纷转账订购。

3.网络销售“*牌套**”种子。该情形主要表现在品种真实性与包装名称不一致,即“挂羊头卖狗肉”。一般可以通过其标注或宣传的品种信息判断,品种审定信息与标签不符或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成份。

从信息发布、沟通、订购、转账,均通过网络进行,发货也采取“服务”到家。殊不知,这是违法者为避免泄露库房或非法经营场所,逃避执法的伎俩。

4.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传播谣言,甚至诋毁竞争对手。该情形虽不直接形成销售,但网络传播快,危害极大,会给商家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间接危及销售。

新冠疫情下,针对网络销售伪劣种子、套包种子,种企如何维权?

注:来源网络

04

网络销售侵权或假冒伪劣种子违反我国哪些法律法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民事经济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1.违反了《合同法》,将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网络发布者或实际经营者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销售或许诺销售某某种子信息,因其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包含有销售价格、种类、数量及联系方式,符合合同要约。如果购买者发现种子质量不合格或与网络宣传不一致,经营者将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进而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明知或应知存在缺陷的产品,存有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农户因种植购买的假劣种子造成减产等财产损失的,经营者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3.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和厂名厂址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

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十五条分别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违反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利用网络销售“商品粮”冒充的“种子”和“白包”、“套包”种子,严重违反了《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销售以“商品粮”冒充种子或“白包”“套包”种子,违反了《种子法》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项规定,生产经营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或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即以“商品粮”代替种子,销售“白包”“套包”种子,均系假种子范畴。

2.销售质量不合格种子,违反了《种子法》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项规定,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为劣种子。即销售种子纯度、净度、水分和芽率四项质量指标任一项不合格的均为劣种子。

3.销售未经授权或假冒授权品种,违反了《种子法》二十八条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套包”或假冒授权品种即侵犯了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4.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依据《种子法》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最高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5.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依据《种子法》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劣种子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最高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6.销售侵权种子的法律责任。依据《种子法》七十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协商和主管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和民事赔偿责任。除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外,可以最高判三百万元的赔偿。另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最高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最高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触犯了《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依据《种子法》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虽然种子法律和刑事法律在民刑衔接上不是很严密,甚至存在漏洞和缺陷。但从种子管理目的及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角度,不妨碍涉农领域违法犯罪采取更严的刑事制裁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利益。

第三,销售“商品粮”冒充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套包”侵权和假冒授权种子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多以按《刑法》一百四十条处罚。倘若销售的假劣种子,性质恶劣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按《刑法》一百四十七条销售伪劣种子罪处罚。

第四,销售“白包”种子或农民(业)合作社超出社员范围,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种子,无论种子质量是否合格,属于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按《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处罚。

第五,既属于非法经营又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依法应予严惩,司法实践中多以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种子罪)处罚,两罪竞合时择重处罚。两个罪名的另一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种子鉴定或检验。

新冠疫情下,针对网络销售伪劣种子、套包种子,种企如何维权?

注:来源网络

05

法律建议和维权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以网络形式销售侵权或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面临行政责任,甚至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那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和对策,以供参考。

(一)法律建议

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工业产权、品种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妨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战略层面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建章立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管理方面设置专业岗位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教育培训方面举办专题培训,提高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创新,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其次,主动保护,形成双重或多重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公司商标、图案标识在申请注册商标同时申请版权登记;种子包装设计及时申请专利和版权登记;研发品种组合和亲本要及时申请品种保护,切勿丧失新颖性。

第三,从技术和管理上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种子企业属于科技创新行业,尤其是研发自主性强的企业,应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种子营销会议资料、视频、图片、课件、种子宣传单,客户名单、合同等资料文件,涉密部门和核心人员电子办公物品做好登记保护,应用自动加解密技术必要时对储存载体手动加密,切断重要信息网络传播,以防信息泄露造成损失。

第四,提高维权意识和方法手段。种子领域存在维权难和取证难问题,遭到侵权时,要敢于维权,学会应用科技信息手段,主动网络检索、筛查侵权和调查取证。专业事情还可委托专业维权公司或咨询律师,以维护权益最大化。

(二)维权对策

1.关注网络,查明真相。发现有侵权、虚假信息等问题,第一时间查明事实真相,让谣言止于真相。及时与平台沟通核实,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发布相关声明,告诫违法者的同时,提醒种植户切莫贪图便宜,上当受骗。

2.调查取证,固化证据。在对方删除信息前需要事先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化。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种类。按照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微博、博客、手机短信、即时通讯、通讯群组、音频、视频等信息和电子文件。因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固化和取证,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一是自行取证。通过截屏、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进行打印,音视频用U盘或光盘储存载体及时保存;

二是申请公证保全或法院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

三是采取可信任时间戳方式来固化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实践中可信任时间戳已广泛应用于司法、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四是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可以依法持调查令等合法手续,到第三方调查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等相关信息证据。做好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固定工作,将为民事起诉做足准备。

3.提起民事诉讼,自力救济。当前期取证完毕,考虑到诉讼风险和成本,可以先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函告对方并提出声明。如果可以协商调解亦可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诉请赔偿损失。

4.行政投诉或刑事报案,公力救济。根据侵权问题性质和类型,选择向农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诚然,网络给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网络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严重,一切以网络形式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如触犯刑法,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种子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犯罪同时震慑违法,从而以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户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新冠疫情下,针对网络销售伪劣种子、套包种子,种企如何维权?

注: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