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行流引产手术特别是中期(孕14周以上)以上引产,必须审核登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审批手续,审核登记孕妇本人身份证。
2、施行引产手术要严格查验证明,并详实填写《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登记表》。
3、非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要凭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施行。
4、医学需要的引产手术要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三人以上会诊医师签字的会诊意见书或市级以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方可施行。
5、孕妇无有效证明的,医务人员不得施行引产手术,杜绝无证引产。
6、未达法定婚龄要求实施引产手术的凭有效身份证明施行,同时要查验登记陪护人的身份证明后,医生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7、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医生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8、除上述6、7两项情况外,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医生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9、对从事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人员,未在术前查验受术者有效证明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对不履行审核登记职责施行手术的,一律作非法施行流引产手术对待,依法追究责任。对所在科室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