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机动车是一种动产,但是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因为它是需要办理更名过户登记手续的。对于绝大多数的动产比如手机、桌椅,都是不需要办更名手续的。不过再特殊机动车依然也是一种动产。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双方买卖合同订立完,车辆交付完,那么机动车的所有权就已经认为是转移了,车辆属于买受人所有了。

·2.以上是从法律理论上来说的,法律条文中有没有明确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正常机动车交易的情况下,只要车辆交付了之后再发生事故,相关的责任都是由买受人来承担的。

·3.不过也还是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买卖的机动车是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那么转让人也还是跑不了的。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那么相关的责任需要由卖车人和买车人共同承担。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除了上述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比较特殊的责任承担的情形。我们简单说一下,如果存在租车或者借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话,正常是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的。只不过,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生存有过错,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这里只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