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赖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被诬赖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处理)

作为消费者,大家肯定无比痛恨销售假冒产品的无良商家。但是,作为商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形?

明明自己是从上家正常购进的商品,怎么自己卖出去就成假冒了呢?自己感觉很冤,那么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这一条款应当如何理解呢?特别是其中的“合法取得”又该如何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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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合法取得”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因此,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存在过错;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客观要件方面。

对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的审查,应当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亦可作为认定该客观要件是否成立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等情形均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对于个体零售商而言,由于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所处地位较弱,交易方式通常较为灵活,对其证明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应予适度减轻,不宜过于苛求证据形式要件的完备,只要其提供的证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能够指明被诉侵权商品供货商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系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和合理的价格购入被诉侵权商品,就应当认定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主观要件方面

销售者主观上应当不存在过错,即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根据有关规定,对销售者主观状态的把握,应从审查被诉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着手,结合具体案情和交易习惯综合判断。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小规模零售商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主体相比,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侵权的认知能力是不同的,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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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并不改变这一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商标法设置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系通过免除善意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来激励其披露商品来源信息,促进对侵权源头的打击。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并不要求销售者证明商品源于权利人;换言之,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商品源于权利人,则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该情形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法律精神相违背,即无须考虑是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善意销售者依法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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