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一个比较奇葩的车险理赔案例,忍不住想跟大家说道一下。
这个案例,对于家里有多辆汽车的车友们来说,应该很有价值。

(判决书案号:(2022)湘07民终1326号)
谭某有两辆车,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以下简称为A车和B车。
2021年的双11当日,谭某让刘某驾驶A车,自己驾驶B车,两车同向行驶。
不料,行至中途,两车发生碰撞,谭某驾驶的B车被撞坏。
交警认定,刘某驾驶A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责。
经鉴定,B车维修损失120030元,谭某支付了鉴定费5300元。
两车的车险情况如下:
A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等(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下文称为A保险公司)。
B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车损险等(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下文称为B保险公司)。

因为刘某驾驶A车,承担全责,所以向A保险公司报了险。
可是,A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两辆车的车主均为谭某,谭某既是车主又是被保险人,应被排除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指的“第三者”之外。应该由B车向B保险公司申请车损险赔付。
根据车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确实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下图所示免责条款。

但是,这起车险赔偿纠纷中,情况是比较特殊的。
虽然,AB两辆车的车主均为谭某,但是A车承担全责,而谭某并未在A车上,而是在B车上。
所以,对于A车来说,谭某应该属于第三者才对。
当然,这只是我的观点,咱们最终还是得以法院判决为准。
咱们接着看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同一被保险人谭某所有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能否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观点: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系投保人谭某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谭某所有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A车,追尾撞上谭某所有并正在行驶的B车,B车受损。属于造成本车车上人员之外投保人损害的情形。
所以,判决A保险公司应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2000元)和商业三责险(118030元)合计赔偿120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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