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家公职人员朱某某殴打儿科主任”一事,22日,浙江温州文成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续报称,文成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通报还称,经调查,违法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殴打医务人员和故意损毁财务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朱某某进行法律能力评定,评定结论为朱某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受处罚能力。(5月23日中国新闻网)
此次事件,当地警方的处理可谓及时得当。一方面,立即立案调查,对违法嫌疑人朱某某进行法律能力评定,并依法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群众关切。但至此,“精神病怎么可以在国家单位任职”的质疑仍未完全消除,“公职人员”“精神病人”的双重标签,仿佛为该事件披上了一层扑朔迷离的面纱。
“精神病人殴打医生”不足为奇,“精神病人公职人员殴打医生”为何稀奇?其实,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朱某某是否属精神病人,更在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也说明了公众嫉恶如仇的情感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避免“正常质疑”演化成“过度解读”,“精神病人任公职人员”的疑问须被澄清。
“精神病人任公职人员”是否合适,时间节点是个重要因素。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能官**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若朱某某患精神病后却成了公职人员,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缘由应被深究。
若其在任职之后患精神病,也不是没有可能,精神病并非都是先天性的,也不都能追溯家族病史。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在其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也不能办理病退。由此,出现“精神病人任公职人员”的情况,便是情有可原了。
谎言止于事实,真相不容掩盖,精神病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正如海南万宁医院院长回应医生自曝吃回扣,声称该医生是个精神病患者一般,不论声称朱某某有精神疾病是何初衷,“有病”还是“没病”谁说了都不算,还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具有完全受处罚能力”的结论都摆在眼前,朱某某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真相,让任何“猫腻”都无所遁形,以实际行动消除公众疑虑。相信阴霾将被阳光驱散,真相将会水落石出,真正“有病”的人,终将难逃法律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