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可以用老公的生育保险吗 (怀孕后买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吗)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保类目

不论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

都是非常有用处的

但是如果女方怀孕的时候刚好没有工作

或者生育保险的缴纳时间不够

甚至有的准妈妈压根就没有缴纳过职工生育保险

那么女方可以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进行报销吗?

可否领取生育津贴呢?

生育保险能报销哪些费用?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如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可以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是生育津贴福利, 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我们回顾一下男职工缴纳生育报销可享受的待遇:

第一,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能在家安心照顾生产的妻子和刚出生的孩子。

第二, 做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 可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 如果男职工妻子还没有缴纳社保, 符合条件的可帮妻子报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额度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其中第三点“可帮妻子报销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是什么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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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都支持丈夫生育保险给妻子用吗?

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支持男职工的生育保险可以给未就业配偶用于医疗费用的报销,但是各省市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当然也有部分地方并不允许妻子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进行报销,具体还得看当地的政策。

例如, 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等地男职工的生育险可以给妻子报销:

浙江省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江苏省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87号):第十二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而像 北京市、天津市则明文规定不允许女方使用丈夫的生育险:

北京市

《“关于本人生育险报销的问题”的解答》(北京市医保局):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以报销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如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医疗费用。 女方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无法使用男方生育保险报销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及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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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三十八条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妻子能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领生育津贴吗?

不可以。

一般来说,女方未缴纳生育保险而使用丈夫生育保险的, 可以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至于生育津贴待遇,是不享受的。

其实从生育津贴的定义,即“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就可以看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专享,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最多只能用来医疗费用报销。

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女方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费用, 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1、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

2、生育或流产时,丈夫的用人单位已经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并且申请生育保险报销时,生育保险还是正常缴纳状态;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例如

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如果妻子未就业, 或者已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但不满足享受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只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生育时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单位为男职工累计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