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的老教授)

转发,现年90岁的原政法大学老教授的提议:民间中医必须有法律地位!

大公鸡报晓 2023-08-02 08:58 发表于山西

中国之所以伟大,

也有中医文化的贡献!

中医,

也是伟大祖国长城的关键一段!

毁中医,就是毁长城!

政法大学教授说中医,政法大学教授谈中医

民间中医必须有法律地位!

民间中医必须有法律地位!

编者按:

本稿来源于现年90岁的原政法大学老教授,为最近一段时间来部分地区民间中医的尴尬遭遇而义务草拟的上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书,《大公鸡报晓》受其委托公开发布,所有责任权限及原创版权,均属老教授所有,但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性,便于各大媒体转发,《大公鸡报晓》在首发此稿。

关于紧急提案《民间中医药保护办法》(建议稿)的说明

一、本提案的必要性

缘起: 本建议源起于山东候静假中药案,引发全网呼啸。

2023年5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2022鲁0211刑初1129号):对侯元祥、侯静等一家六口因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合计判处有期徒刑50年,罚金2950万元。因其中之蹊跷颇多,导致引起民间中医群体的不满。

其真相是:侯元祥是祖传六代的老中医,女儿侯静大学药学专业毕业后与其父一起开发治癌秘方,多年来在山东淄博青岛等地接待了3000多名经西医院治疗无效的癌症患者,有效达80%,其中300多名癌症患者达到临床治愈(存活超过5年)。并且,每个患者收费也仅在1一5万元之间,无一例医疗事故,无一例投诉。但因抗癌新药申报手续审批繁琐耗时,侯老等救人心切,招来横禍。必须关注的是,因侯元祥全家已于去年3月前后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诸多不得不停药的晚期癌症病人,望药欲穿,且已有人离世,“我不是药神”事件再次上演,由此而引发了民怨、民愤,社会影响很坏。已经有民众把*压打**民间中医的行为和汉奸相提并论。可见,如此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大事件,与中医药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有直接关联,亟待紧急研究处置。

政法大学教授说中医,政法大学教授谈中医

山东候静假中药案

政法大学教授说中医,政法大学教授谈中医

山东候静假中药案

无独有偶,四川绵竹于荣光案(见(竹卫健医罚[2021]7号)也引发全网震动:82岁的于荣光老人一直免费救治10多万人,并且同样是专治西医院未能治疗的晚期癌症、各种疑难杂症,疗效显著,安全性好,服药简便,影响海内外,全国各地求药者络绎不绝。因而治病救人还被罚款、停业,导致众多患者受害而引起极大的民怨、民愤。

,时长 35:06

以上两案只是其中代表,近年来各地民间中医遭*压打**、扼杀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如:浙江金华倪海清案、海南李仕平案、黄海涛案、安徽陈树鹏案、江苏郑军案、孙继石案等等。

从而说明,目前有关中医药法规完全忽视了民间中医这个群体,存在明显缺陷,民间中医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假药、非法行医、 非法制药等不适用于中医药行业的名词和条款要做重新解释和规定。

二、《 中医药法》的立法缺陷

本来寄希望于重要的《中医药法》为具有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传统的民间中医保驾护航的,但是事与愿违,它有重大缺失:

其一,没有为民间中医规范法律地位,确立为民事主体资格,明确其权利义务。

在其全部63条中,仅第39条提到一句:“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而在总则的10条中,一字也不提。

众所周知,民间中医在数千年中华民族保障健康发展中一统天下的主力,在当前也是医疗队伍中的重要力量。他们积累了祖先千百年来的医疗实践经验,独特的中医理论,切实有效的医术医方,后继有人又在不断摸索创新中,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立法理应厘清规范。

其二,套用西医管理制度,不符合民间中医的特色特点。

例如,《中医药法》第15条第2款关于民间中医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规定“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还要“考核合格”,这是不合情理的。

因为民间中医通常均各立门户,各有所长,怎么推荐?怎么考核呢?

只有根据疗效、安全,由患者提供证明,验证确实,报备即可,这是符合实践第一原则的妥善办法。

又如,规定“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中,不少人都成为非法行医的违法者而受到法律制裁。因为即使“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当他没有取得医师资格时,“多年实践”中,为民保健怯病做出贡献,还会被荒唐地定为“非法行医”。

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中得明确民间中医的医务行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民法典》保护。即使民间中医良莠不齐,也有法制保障,若有侵权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则依法应予民事赔偿。若构成医疗诈骗罪的,则由刑事法律惩处。

三、有关中医药的国际情势

近年来,不少发达国家看好中医药,开办中医药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防病治病,受到人民欢迎,有了效果。国际资本还出现收购中医药企业。这是中医药获得新的发展,为世界人民欢迎的好事情。

但是,形成反差的是,我国作为中医药发源地,对中医药的扶植与支持,却相形见绌,特别是对原汁原味的民间中医,立法上有重大缺陷,更被行政、司法腐败势力乘机*压打**,危害人民。

为此,我们相信立法机构对上述各项能正视明鉴,尽快抓紧为民间中医药立法或者修法。

我们一些民间中医委托法律学者为此共同讨论起草了《民间中医药保护办法》(建议稿),特此奉上, 吁请全国各地有资格向全国人大提案的人大代表转交,反映我们的急迫渴望!

关于制订

《民间中医药保护办法》的建议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规定制订。

第二条 民间中医是中华民族历来保护生命健康、防治疾病的主力,当前仍然是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凡民间中医在民间从事确有疗效、安全可靠的医疗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民间中医开业、办诊所或者进医疗机构执业,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备,呈交非临床性的确有疗效、安全可靠的医务证明资料,并经复核,始得颁发证照。

第五条 民间中医依法有独立配药制剂权与传统秘方、验方使用权。可以自主种植、野生采药、中药材市场购买中药材,并自主加工使用。鼓励民间中医开发有疗效、安全可靠、有资源、价低亷的通方药剂,其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民间中医药服务监管中,做到:

1.调查统计辖区内民间中医药服务基本情况:包括民间中医人数,服务项目,用什么医术医方,是祖传的还是本人实践中开发的,疗效及安全性,服务范围及数量,是否收费及医疗成本,节约多少国家医疗资源,有否特效的秘方、验方值得推广应用,民间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状况,民间中医药服务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有否解困的措施,本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做好民间中医药服务工作的进展与规划,等等。

2.在摸清情况基础上,对民间中医药中确有疗效、安全性好的诊疗术、秘方、验方帮助总结研究,特别是对癌症、疑难杂症,在医院中治疗无效而民间中医药可以有疗效、好转或痊愈的医术医方,抓紧做好研究推广工作,以救治更多患者,节约更多医疗资源。

3.做好中医药服务中有特殊疗效、安全性好的医术医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让知识产权拥有者获益,让民间中医药中的瑰宝掌握在本民族手中,并为人类造福。

4.对民间中医药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并且上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扩大影响。、

5.对民间中医中有特殊疗效的民间高手,帮助其发展师承带徒,或者开班培训、开办学校,务使传承有方,后继有人,发扬光大。

6.县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增设民间中医药科(处、局)。选拔德高望重、有能力的老中医担任民间中医主管领导职务。

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下属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上述各项工作做好年度考核,奖惩分明。

第七条 凡本办法与已经颁行的有关医药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X年X月X日通过,于X年X月X日施行。

此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