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车辆肇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驾驶员扩大损失为由,拒绝配合车辆定损、修理等工作。导致驾驶员要么自掏腰包、要么肇事车一直停在修理厂。给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不便。那么如果现实中,果真出现这些情况,应当如何解决呢。
首先,厘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查看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是否存在免赔情形(不听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说,不听周围人说,不听曾经经历过的司机说,不听百度等平台非专业人员说;建议,听专业的保险律师说)一听到车辆未年检、无证驾驶、醉驾、逃逸,就回答保险公司不赔的解答,基本可以忽略。
保险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情理上认为的不予赔偿的案件,往往上升到法理上,就是要赔的;而不常接触保险纠纷案件的律师,往往不一定能够准确把握
举例说明,笔者在2020年车险改革之前,曾经办理过一个未购买不计理赔险,保险公司提出部分免赔抗辩的案件;一个未购买涉水险,涉水行驶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两个案件,在立案、庭审前,立案庭及承办案件的法官都是偏向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而事实上,即使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涉水险,保险公司在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依旧是要全额赔付的。
如果初步能够确定,属于保险事故,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的过程中,就要留下痕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均可作为协商证据。目的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损。
此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根本就不属于保险事故,定损工作都不启动,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车主的理赔申请后,属于保险责任的,协商赔偿、或者开始定损、修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理赔申请提出后30日内作出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直接拒赔,那么他的法定定损权利(这里为什么要说是一种权利呢?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参与定损,不论是实践中还是客观上,也是保险公司减损的一种方式,有机会也会展开探讨)在车主提出理赔申请三十日后丧失。也就是说,过了这个期限,保险公司反悔也好,或者是觉得车主提供的材料显示的定损金额更高也好,保险公司均不能再行使定损权。
此时,车主就可以根据情况,针对车辆的损坏,要么自行修理、要么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实际损失。然后准备好该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结语
为了避免纠纷产生,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报案(报交警、报保险)并对现场,特别是对车辆损毁的部位进行拍照。保险公司员工到达现场后,要留下沟通痕迹。车辆最好送到正规修理厂,以免保险公司将来抗辩修理厂没有维修资质、修理厂扩大损失等情形。然后,在此期限支出施救费等与车辆维修有关的费用,索要正规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