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星河超市购物时摔倒,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报120并联系到张三家属,后由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张三送至医院急救,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张三系超市地面湿滑而摔倒,至星河超市处要求查看事发时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但星河超市称事发地点属于监控盲区,只能根据超市门口的监控录像确定张三进出超市的时间,以此来推断事发时间。张三家属认为星河超市未及时将张三送医治疗,延误了救治时间,且星河超市未提供事发当日张三在超市内的全过程监控视频,属于应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故依法应当推定张三系因地面湿滑导致摔伤的主张成立,星河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河超市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50万元。

作为超市经营者,星河超市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张三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星河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其在事发后及时将张三扶送他处休息并报警,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星河超市也派人陪同救护人员将张三送往医院就诊,已尽到救治义务。星河超市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星河超市的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应具有危险性、不应威胁人身安全,是否设置监控录像与张三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事发地点照片和张三就诊记录等,均未反映出张三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事发区域未被监控覆盖,星河超市客观上无法提供事发区域的监控录像,不属于持有不利证据拒不提供的情形,故不能据此推断出因地面湿滑原因至张三摔倒的结论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家属以星河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