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已经到来,各大电商纷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各类“爆款”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加满购物车,准备买买买时,消费者要注意维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网购纠纷案例,提示消费者安全交易以及维护权益,让法律为网购狂欢节“护航”。
案例一:网购纠纷追加销售平台有讲究 案情概要:刘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某电商处购买金属饰品。电商销售页面及饰品标签载明,材质铂金。刘某佩戴后质疑产品质量,于是将手链送至专业珠宝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珠宝玉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所测金属不含铂金成分。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与网络交易平台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法院当庭核实电商与网络交易平台的身份信息,并查明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简介”链接有效并可以完全打开,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在网站上公示电商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且电商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追加网络交易平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官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若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电商的信息,则可以定为被告。案例二:对不合法格式条款说“不!”
案情概要:2014年9月16日,王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该网络交易平台挂卖的1幅书画作品,价格为3 510元。王某通过支付宝付款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致电王某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将不予发货,请见谅”。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
庭审中,网络交易平台辩称,网站与用户在《注册协议》约定,只有平台将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网站信息只是发出的买卖意向,买家下单付款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网站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协议》是没有与用户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不允许客户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赋予了网络交易平台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但是网络平台电商没有对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没有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注意该项特别约定,排除了自身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因此,王某与电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卖方拒不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网购中,类似的格式条款随处可见,“特价产品,售出不退”、“预售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赠品不提供三包服务”等等。这类格式条款排除了经营者法定义务,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对这类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大胆说“不!”。
案例三:网购纠纷案件的管辖
案情概要:2015年,田某在某食品公司于某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的专营店购买了某品牌花生。后刘某发现配料表显示的原料“竹炭粉”不是食品原料,不能食用。于是田某向其住所地、收货地A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食品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食品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B地,食品是通过物流运输给田某的,运费包含在食品价格中,因此,其将涉案食品在B地交付给物流公司时就将合同履行完毕了。合同履行地位于食品公司所在地、发货地B地,应当将案件移送至B地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食品是由卖家邮寄形式销售,收货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为田某住所地A地,因此A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官提示:网络纠纷协商不成形成诉讼,确定管辖法院是首要问题。一些消费者认为管辖问题十分专业,不需要了解。但如果消费者提交诉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就要移送,徒增当事人诉累。对于网络购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并未就管辖有其他约定,收货地为田某住所地A地,因此A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广大网友,如果卖家在交易中单独明示“发生争议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请谨慎考虑。另外,如果在交易中出现没有明示的涉及管辖的格式条款,请消费者提高警惕,大胆说“不!”
案例四: 电商宣传信息不真实 欺诈行为需赔偿 案情概要:张某在某网络商城中的某床上用品专营店购买蚕丝被5条,电商向张某出具发票。电商网站显示面料天丝,填充物20%蚕丝、80%木棉。后经检验涉案商品不含蚕丝,粘胶纤维69%,棉纶3%,涤纶28%。张某与电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商品、发票、物流单及电商宣传彩页截图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品由被告床上用品专营店出售并发货,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涉案商品面料、特性,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法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法官提示:本案中涉案商品实际面料与宣传面料不符合,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因此电商存在欺诈行为。张某保留了宣传网页的截图、发票和物流单,并在庭审中提供。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和票据。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子数据可变性、可伪造性较大,若消费者提交网页等网络数据作为证据,最好还是经过公证,证据证明力更强。
最后,提醒各位消费者,在开心购物时谨防电信诈骗。请大家警惕钓鱼网站,管理好支付密码,设置支付金额额度,避免财产损失。
双十一模式已经开始
各位一定要理性消费

信息来源:房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