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法院电话、拒收法院邮件……用这种小伎俩拖延诉讼,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吗?没想到,吴某的“计谋”不但没达成,近日反而收到了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送达、妨碍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
2016年10月,广州海珠法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联系吴某参加诉讼,但在吴某的拖延下,案件从立案至开庭足足耗时一年半。
最初,海珠法院通过吴某名下的电话号码,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吴某,均遭遇打通后无人接听、短信未予回复的情况。多次联系未果后,法院将全套应诉材料通过EMS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到吴某户籍所在地,但该专递被吴某拒收。随后,海珠区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公告通知吴某应诉,公告期为60日,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就在法定公告期及答辩期届满后,法院却收到了吴某邮寄来的管辖权异议书,而邮寄时间是答辩期的最后一日。
就在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异议,并将裁定书邮寄至吴某户籍地及其寄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地址时,吴某又故技重施,再次拒签导致专递被退回,并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该裁定的公告期60日及上诉期10日届满的最后一日,再次从其户籍地寄出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状。但该上诉请求最终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
法院发现,当正常联络符合吴某利益时,吴某则及时主动地现身,例如,当法院对该案缺席审理后,吴某便委托代理人主动联系法院,签收了诉状副本及证据等应诉材料。而当经办法官为充分查明事实,要求吴某本人前来参加第二次庭审时,吴某却又一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就在吴某为自己的行为自鸣得意的时候,一纸法院罚款决定书如期而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吴某在完全知悉本案的情况下,采取“拒应诉”“拒收邮”“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主张权利”等一系列方式逃避送达、拖延诉讼;其在提出管辖异议时提供了户籍地详细地址,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地法院审理,但法院特快专递邮寄至其户籍地却屡遭拒收,吴某企图利用法律程序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明显,客观上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最终吴某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醒,诉讼中,当事人应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切莫自恃懂法律便“玩程序”,最终反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张琳 周博
【校对】杨远云
【作者】 尚黎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南方号~深度~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