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是否还可以赔付商业险 (工地受伤该不该由工人承担)

案情:建筑公司分包给 无施工资质和劳务用工资质的张某,张某 聘请无资质的电工,施工时死亡。建筑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现家属得到保险赔偿10万。家属要求赔偿,但单位要求赔偿金额应扣除意外险赔偿金额,合法吗?

分析:

一、建筑公司与张某对电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与电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雇主应当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无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对实际施工过程中雇员受伤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 建筑公司与张某对电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购买团体意外险并不能免除建筑公司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建筑法》 48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如果单位因购买团体意外险而免除购买工伤的法定义务,明显与立法精神相违背。

三、建筑单位扣除10万保险金后进行赔偿,于法无据。

团体意外险并不是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受益人并非雇主而是劳动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近**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保险赔偿10万元受益人就是电工,而不是建筑单位或张某,建筑单位或张某无权要求扣除10万保险金。

结论:建筑公司与张某对于电工的死亡赔偿事宜,无权要求在支付赔偿时扣除电工家属已获得的10万元团体意外险赔偿金。他们应对电工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一责任并不因家属获得保险赔偿而得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