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信很多从事运输的车主们曾遇到类似的问题。作为一个以事实说理的律师,一切用事实说话。于是我搜索了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共搜索到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例,货运司机从业资格证脱审,人民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带大家看看各个法院的案号和判决依据:

案例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终1168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主张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能否成立。上诉人提供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约定的免赔事由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而“无许可证书”和“许可证书效力瑕疵”系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此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上诉人的解释。同时,该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将“无驾驶证”和“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并列为免赔事由,也可侧面印证作出不利于上诉人解释的合理性。本案中,张尚志并非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是资格证过期,不属于免赔范围,上诉人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前述分析,无论上诉人就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均不能适用于本案,故被上诉人王英合申请对投保人告知处签字进行鉴定已不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故本院不予准许。
案例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6民终1197号
关于争议焦点一,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认为王兰堂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脱审200天,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二)6的规定,并称在被上诉人投保时已进行了告知,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其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前述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安邦财险邯郸支公司主张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12民终2340号
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人寿财险界首支公司举证杨福举从业资格证脱审状态证明一份,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杨福举的从业资格证处于脱审状态。本院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因持证人杨福举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该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人寿财险界首支公司以杨福举违反该部门规章的规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8民终457号
本院认为,涉案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王胜利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已补办至2016年8月6日。从业资格证脱审不等同于其不具备从业资格,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为王胜利重新补办,说明王胜利符合办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条件,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且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上诉人平安财险焦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被上诉人从业资格有效期届满的后果作出解释说明,使其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上诉人认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以上情况中,河南焦作中级法院的判决说理很充分,脱审不会造成危险性的增加,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句句在理。这也告诉各位车主,发生事故后,要即时弥补,不要坐以待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