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康法君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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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利用经营场地摆放“老*机虎**”供他人赌博、收取租金和提成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财迷心窍的“老*机虎**”供应者与多名店主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军在南康城区利用被告人刘某德等多人经营的副食店、小卖部、宾馆等营业场所摆放“老*机虎**”供他人赌博,支付给营业场所经营者月租金400元及盈利额的5%或者10%的提成,将“老*机虎**”按区域编组成A组、B组、C组等组别,雇请被告人袁某兵、黄某光、袁某桥及同案人文某方、蒋某位、李某启、唐某华等人(另案处理)负责看守、管理“老*机虎**”,收取“老*机虎**”每天的盈利,制作每天的账单交给袁某军,袁某兵、黄某光、袁某桥等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每月1800元的基本工资及所管理“老*机虎**”盈利额的6%作为提成,且食宿由袁某军承担。此外,袁某军聘请唐某法(已批捕在逃)负责“老*机虎**”的维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某军、刘某德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南康城区利用经营场所放置“老*机虎**”进行赌博盈利,根据查获的账单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设置“老*机虎**”数量超过60台,违法所得2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场赌**罪。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那么
老*机虎**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法律解读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珠钢**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场赌**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场赌**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场赌**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提醒
赌博机是应用程序软件,可以人为控制输赢,商家作弊机率大,不属合法游戏。告诫广大市民应当自觉*制抵**参加类似赌博活动,摒弃“小赌怡情”等错误观念。同时,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跟风经营,一旦涉嫌犯罪,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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