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6日,原告肖某(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来到被告x县x镇x村李某某卫生所处治疗面部痉挛,被告为原告以穴位埋线的方式进行了治疗。2022年5月7日,李某某为肖某进行了第二次治疗。

6月初,肖某面部右侧眉头、右侧鼻翼以及右耳后侧、下部脖子中间偏右侧都出现了红肿脓包。原告先后在x乡x村x卫生室、x市中心医院、x乡x村x卫生所对面目进行了治疗,支出治疗费用合计6,975.30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患有面部痉挛疾病,2022年4月26日,原告来到被告处,被告称能够治好原告的面部痉挛,给原告面部进行打针和埋线治疗,但是原告治疗后,原告面部不但没有好转,反而鼓起大包,里面有异物,造成原告面部和右耳后部有异物状大包。
被告没有将原告治好,反而更加严重,依据《民法典》《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医药费,并对后续治疗费和美容费进行鉴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医方观点
1、x县x镇x村李某某卫生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当中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活动当中没有过错。原告所交纳的系治疗费用无权要求返还,被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且原告自身存在疾病,医治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诊疗活动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在2022年5月7日在被告处诊疗结束,病情已经好转,其后原告又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现原告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是由谁造成的也不清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以驳回。
2、鉴定费和交通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本次鉴定没有鉴定出任何费用,属于原告扩大损失。对1560元治疗费是为了医治原告面部痉挛所产生的费用,现原告的面部痉挛已经治疗好转,该笔费用不应返还。
对原告所述的医疗费用没有正规票据支持,不属于合理费用,在诊疗中,被告已经交代了注意事项,且出现炎症也属于合理现象,因此被告不能承担。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肖某颜面部、颈前部的皮肤瘢痕,建议以非手术治疗为主,即药物、康复治疗措施等,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合理部分为宜。
五、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x县卫生健康局对被告x县x镇x村李某某卫生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超出《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情况下,开展中医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对其所作出了11,660元的行政处罚。
六、庭审意见
被告在超出《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情况下,开展中医科诊疗活动的行为受到了x县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情形,且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到其诊所处进行面部治疗的事实表示认可,而原告面部出现红肿脓包的部位均为被告为其埋线治疗的位置,因此本案中被告属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肖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其在面部受损后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中,其中6,975.30元均系治疗面部脓包,且费用相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975元理疗康复费,原告提交的为收据且未加盖公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申请的面部和脖子后续治疗费和康复美容费,鉴定意见为准,故对其请求的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的500元交通费,因其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60元治疗费,因该治疗费系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不是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可另行告诉。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x村李某某卫生所给付原告肖某赔偿款6,975.3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