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巧调解 (损害赔偿闹纷争暖心调解巧化解)

释法说理精准量刑标准,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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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柳城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达成一致协议,并现场兑付五万五千元赔偿款,受到当事人好评。

家住柳城县马山乡的韦某在驾驶柳微车途径马山二级公路尧山水库路段时,被某公路局雇请的砍伐工人砍倒的树木砸中车身左前段驾驶室,致使韦某受伤。韦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路局派人将20万元人民币押在派出所作为韦某的治疗费用,韦某领得98000元作为治疗费,目前尚有102000元押金暂扣在派出所。

由于病情严重,韦某转院柳州市治疗。经诊断,韦某脑挫裂伤恢复期;右眼动眼神经、滑车神经麻痹;右眼上直肌不全麻痹;右眼屈光不正;视网膜动脉硬化II度等。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脑部伤残程度九级,眼部伤残程度十级。由于被告不积极配合协商赔偿时宜,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柳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某公路局申请追加某林业公司为被告。原来,马山二级公路该路段树采伐工程,经公开招标程序,确认某林业公司为中标人,某公路局与某林业公司已签订《路树采伐协议书》,林木所有权已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耐心做各方工作。因在事实认定中,韦某对事故本身负有一定责任,但为了更有温度地处理此案,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双方意见,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林业公司当庭支付韦某赔偿款五万五千元。

近年来,柳城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016年全院调解率达 64.58%。调解既是高质量审判,又是高效益审判。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