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可以享受产假多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

作者: 蔡飞、盘铭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产、哺三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如果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怀孕以及产假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因出现法定事由而顺延,女职工不能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该情形持续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之后休产假的,是否能够主张产假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就落入了自由裁量权规制的范围,广东地区就有需要支付和无需支付两种观点。

(2021)粤01民终64号判决书就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产假期间的双倍工资,基本案情是,邱某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11月9日,某公司一直没有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邱某于2019年1月6日生育,产假休至2019年3月7日,此后开始上班。某公司按照邱某提供劳动的情况,向其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未支付产假奖励假工资。由于某公司拖欠产假工资,2019年11月13日,邱某申请劳动仲裁,其请求包括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产假工资等。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两审均支持了邱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求,判决某公司向邱某支付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5月16日(包括了休产假)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1373.32元。

而在案情高度相似的(2018)粤民申3037号裁决书中,广东高院认为基于公平的考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不应适用于休产假期间,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上述裁判结果可以分别看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从可规则性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且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可以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判决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于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实际提供劳动,产假工资属于女职工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免除该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似乎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