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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律评论》第710篇文章
商法第109篇文章 | 刑事犯罪

作者: 吴瀚 John
单位:澳洲法律论坛
字数:1627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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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谤诽** 一般可以理解为将损害个人/企业声誉的虚假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谤诽**可能对个人/企业的正常工作与业务造成伤害,因此人们需要对此引起重视。
一、*谤诽**的构成要件
一般而言,构成*谤诽**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01
某信息需要是*谤诽**类的信息
该信息需要对受害人的声誉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果一个普通而理性的人看过材料以后,没有产生对受害人声誉不良的印象,那么这类材料可能不被考虑为 “*谤诽**材料”。单纯对一个人外在形象的言说,如高、矮、胖、瘦,一般不构成*谤诽**。
02
该信息必须事关受害人
一般传达或者公布受害人姓名便可以满足此条件。如果在*谤诽**材料中没有明确指出受害人的姓名,那么受害人需要证明第三方通过了解*谤诽**材料可以识别出其所指为受害人(Nicholson v Seidler (1990))。
03
该信息传达或者公布给了第三方
该信息可以通过口头表达,声音,书面或者印刷材料,绘画,照片,标志,手势,广播,电视,网络,表演和展览等方式传达或者公布。因此,社交媒体上的评论和发帖一般可以被视为传播途径。口头*谤诽**相对于书面*谤诽**而言可能较难证明,但口头*谤诽**依然符合此要件的条件。如果发布者仅仅将信息发布给受害人本人,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不构成此要件。

04
发布者没有合法的理由公布该信息:
以下条件一般可以作为发布者的合法理由,并以此抗辩:
- 真相:发布者可以证明其发布的材料或者信息是真实的;这种真实只需要为实质上的真实(substantially true)即可,而不需要是绝对完全的真实(completely true)。
- 法律专业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 Qualified Privilege):例如一些情况下,发布者将材料或者信息传达给法庭,雇主与雇员的沟通,警察与受审人的沟通等等;
- 公共材料:发布者发布的信息是也可以在公共材料中取得的信息;
- 观点:对第三方而言,发布者仅仅是基于真实情况(substantially true)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其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例如,基于真实情况,发布者认为某家餐厅的菜太贵了,或者菜不好吃,或者某一部电影不好看等等。
- 琐碎之事(Triviality): 发布者可以证明所谓“*谤诽**”之事是微不足道的以至于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实际伤害。这种情况通常见于家庭内部,有限亲戚之间的无伤大雅的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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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谁可以就“*谤诽**”向法庭提起诉讼?
一般个人,某些非营利性公司和雇员在10人以下的公司有权向法庭提出*谤诽**类的诉讼。受害人可以自*谤诽**信息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向法庭提起诉讼。如果有人对雇员在10人以上的公司做出虚假评论,则该公司可以提起伤害性虚假申诉(a claim of injurious falsehood )。
三、 什么是《关切通知》(Concerns
Notice)?
根据澳洲法律,受害人可以向发布者发出《关切通知》(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正式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包含:
- 所涉*谤诽**的材料和信息;
- 对*谤诽**情况的充分描述;
- 要求发布者对所涉内容进行道歉,纠正,给予受害人合理赔偿。
在《通知》发出以后,发布者一般有28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该《通知》。如果发布者对此《通知》完全反对,或者不予理睬,那么受害人可能需要考虑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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