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堂妹被判刑 (男子被控强奸堂妹获刑)

文|刘玉婷

近日,一起表弟强奸未成年表弟的案件引发舆论热议。

河南省汝州市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某乐与被害人冯某是表兄弟,且其知晓冯某未满14周岁。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冯某乐在村小学附近、村大队指挥部附近、车内、受害人家中强迫与受害人冯某发生性关系。

2021年12月22日,冯某父亲发现此事并报了警。冯某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他对判决提出上诉。 8月23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断有点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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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像和文字无关。

《刑法》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与十四周岁以下*女幼**通奸的,按强奸论处,从重处罚”。

经鉴定,本案受害人冯某年龄(骨龄)在13岁至14岁之间,中位值为13.5岁。从逻辑上讲,法院应该设定被告刑期的上限,而不是平均6年。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提到:

如果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等,基本刑可以增加2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无视家庭道德,多次强奸其表弟。大自然是非常可恶的,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法院并没有对他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是只判了他6年的徒刑,这有点说不过去。

从消息来看,唯一能让法院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能是受害人父亲发现此事并报警后,被告人冯某乐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报案。调查局。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是冯某乐不符合自首条件。因为他“言归正传”后“没有供述犯罪事实”。

不仅如此,案发当晚,冯某乐携手机逃跑。直到后年6月17日,他才迟来的“到来”。

如果冯某乐愿意自首,他应该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不是潜逃半年多。故意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在具体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作为减刑的因素,是令人愤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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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亲属之间犯罪的从轻处罚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亲近**属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初犯、偶犯的,免予处罚。但强奸罪并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事实上,*亲近**间强奸罪突破了法律红线,违背了伦理道德,需要严厉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采用捂嘴、持长刀抵喉咙等方式与其未成年表弟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威胁:“如果你敢把这件事告诉你的父母,我就杀了你全家” .”甚至存在在其他未成年人面前实施犯罪的恶劣情况,如“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强奸*女幼**”等,需要严惩。

我国法律贯彻宽大和人道的原则,但这种令人发指的反人类罪行不应被轻视或纵容。

对于情节极其恶劣的强奸案,可以讨论判处罪犯六年有期徒刑。有关部门必须倾听公众的质疑,以法律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做出更加符合正义标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