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市齐女士通过两年的努力,终于以笔试第一的成绩通过了管城区的招教考试,其后参加了面试及体检,综合成绩第五,并收到了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当齐女士满心欢喜去参见岗前培训时,发现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齐女士到教育局了解情况得知原因是自己眼睛散光体检不合格,没有被录取。当时,齐女士法律意识淡薄,觉得没有途径可以解决该事情,只好接受了现实。

齐女士毕业两年后,齐女士感觉委屈,不能轻易接受这个现实,终于在2021年3月,齐女士带领记者到管城区教育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对该情况的发生也感到惊讶,齐女士同时称其未收到过体检单,也没有收到复检通知,不符合流程。工作人员表示会核实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大家都知道,行政事业单位的招聘通常分为笔试考试-面试考核-体检-录用。该案明显存在漏洞,就目前情况来看不能轻易判定该案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

根据该案情况来看,因事情发生在2018年,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齐女士2年后才要求教育局解决该纠纷,明显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若当时齐女士能够及时提出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教育局能够给出合理答复,该案有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