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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肺结核病人婚后怀孕,会使身体各个脏器的负担增加。再加上早期妊娠反应,孕妇很难满足营养和休息方面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随着胎儿月份增加,需要的营养增加,会使母体的营养水平更差,这就会大大降低母亲的抵抗力。

一般来说,如果肺结核病正处于活动期,是不宜生育的。这是因为,妇女妊娠后身体会发生很大变化,身体的新陈代谢、血液循环、内分泌、免疫和呼吸系统功能都会发生改变,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病情。临床调查表明,重症肺结核病患者产后病情恶化率可达52%。
由于孕妇抵抗力下降,疾病消耗孕妇的大量营养,使胎儿的发育也要受到影响。患肺结核的孕妇分娩的时候,因为腹腔里的压力突然下降,肺部扩张,可能会使肺结核病灶向周围扩散。另外应用药物治疗肺结核病,还可能引起畸形儿或死胎。如果应用链霉素治疗,药物可能通过胎盘使胎儿中毒,很可能生出一个先天性聋儿。因此,活动期的肺结核病人不宜怀孕。

肺结核对胎儿的危害也很大,结核菌通过血液传播,可以侵入胎儿体内,使胎儿感染结核。同时,因孕妇患有结核病,其疾病本身所具有的发烧、咳嗽、肺功能低下等症状,也会使胎儿出现缺氧、营养不良等现象,易导致胎儿发育迟缓或流产、早产、死胎。此外,患者在妊娠期间的治疗也是一个难题。如果在妊娠期停止治疗,有可能加重患者的病情;如果坚持治疗,抗结核药物又会对胎儿产生影响。如,链霉素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胎儿听力障碍,利福平、异烟肼对胎儿都有致畸作用。所以,肺结核活动期病人的妊娠风险很大,应避免妊娠。
如果肺结核患者已过了活动期,病灶静止稳定已达2~3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考虑生育的。但生育前应请医生进行医学评估,医生认为可以生育后再妊娠。怀孕后,应定期到医院检查,监控结核菌活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治疗。

已经怀孕或怀孕不久得了肺结核病,应该争取在妊娠头3个月里进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妊娠已超过3个月,病情又比较严重,可考虑引产。病情不太重的可以足月自然分娩,但是婴儿出生后应当和母亲隔离,并且尽早接种卡介苗,预防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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