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在网上有这样的法律建议: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要让对方写“今借到人民币XXX元”,万不可少了“到”字,给出的主张原因是如果没有“到”字,写成“今借人民币xxx元”,一旦打起官司,欠款人往往会说“今借人民币XXX元”只是表明欠款人向出借人表明借款的意愿,作为欠款人并没有收到实际款项。某些人还煞有介事的继续说道,司法实践中就因为这个原因判决了出借人败诉。
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一个借条少了一个“到”字,对出借人来难道真的就是地狱,对欠款人难道就是天堂吗?
实际情况是有没有“到”字对借条的作用来说关系不大,认为没有“到”字的借条仅仅只反应借款人的意愿是不正确的。
一般社会大众在生活中打借条往往是面对面,让欠款人亲自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时间、摁上手印。如果不面对面,因为害怕作假一般民众也不会接受这样的借条。既然是面对面,借款人口头表明借款的意愿,出借人口头表示同意,然后才会有书面借条的形成,同时伴随款项的支付及借条的交付,这才符合交易习惯。借款人正儿八经的书写借条内容、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时间来表明借款意愿违背常理,除非出借人是聋哑人,但即使是聋哑人,也不需要形成完整的借条来说明借款人自己的借款意愿,这是一般的生活常识。法律是社会大众遵守的规则,法律知识是世俗知识,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解读不能违背大众的社会常识自我欣赏、自我陶醉,扣字眼式的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只能贻笑大方。
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是实践民事法律关系,其形成有三步:要约、承诺以及出借人交付款项。这三个过程依次进行,前后连贯。最重要的是第三步,也就是将出借的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主张借条一定要写“到”字的人认为这样的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第三步,而没有写“到”字的借条证明的事实仅停留在第一步。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第一、借条内容上有没有写“到”字,均不能否定该证据的性质是“借条”,借条的天然属性就是收到款项后给相对人出示的凭据,将该凭据认为仅是借款人表达的借款意愿与该凭据的性质相悖,也违反常理。第二、即使借条上写了”到“字,如果借条上的数额非常大,超过了出借人一般的出借能力,欠款人也否认实际得到款项,人民法院也未必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六条就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如今便捷的支付环境下,最稳妥的解决方式还是“转账+借条”,借条上有没有“到”字真的是无所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