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个问题的参保者,是一位曾经在全民单位工作的参保者,该参保者在2003年的时候,经单位批准,办理了正常的辞职手续。
将自己的档案存入了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
存档时,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为该参保者出具了存档证明,开具了存档收费收据。
现该参保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也达到了法定退休缴费年限15年以上。
参保者在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时,社保局工作人员告知参保者,该参保者的档案,在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无法查到。
从而导致该参保者现在无法办理退休,参保咨询:
自己如何才能办理退休?
针对该参保者提出的问题,笔者做答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
该参保者档案的丢失,责任全在该参保者所在地的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
所以该参保者所在地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应该承担参保者档案丢失的全部责任。
劳动局应该负责给参保者补办档案。
参保者也完全有理由向劳动局提出补办档案的要求。
因为按规定,参保者的档案丢失后,符合补办条件的参保者,劳动局是可以为参保者补办档案的。
现因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的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了参保者档案的丢失,劳动局更应该为参保者补办档案,办理退休。
如果劳动局不为参保者补办档案,参保者完全可以以劳动局工作失职为理由,去法院对劳动局提起诉讼,要求劳动局为自己补办档案。
但参保者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一定要保存好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为自己出具的,存档证明和存档收费收据。
如果参保者手中的存档证明和存档收费收据丢失,即使参保者去法院提起诉讼,官司也无法打赢。
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就无法追究劳动局的档案寄存处丢失参保者档案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