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痊愈后不来上班公司应怎么办 (工伤结束返岗正常工作需要赔偿吗)

汪正楼 律师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有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有些职工在工伤治疗结束后想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便不到用人单位上班。此时,用人单位能以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在解除前要向职工发放返岗通知吗?如果没有尽到通知返岗的义务,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2)苏02民终3806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李某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9年8月27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

2019年10月24日,李某所受伤害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0年11月25日,李某致残程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当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 认定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

2021年1月1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认定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2020年11月6日、11月20日,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均建议李某再休两周。

2020年12月5日, 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 ,内容为:你的医疗期已于2020年12月4日到期,请你于12月7日8点到公司管理部办理相关返岗报到手续,若未按时报到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公司将以旷工论处,根据法律规定与你解除合同,并停发薪资。此后,李某未至公司报到。

2020年12月21日, 公司发出辞退通知书 ,载明:你自12月7日至21日连续旷工15天,按照公司规定,一月内旷工4天或者累计旷工7天以上,给予辞退,请你于12月22日前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离职。

2021年1月2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仲裁活动。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李某于2019年8月27日工作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李某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至2020年8月26日结束。而李某自2019年8月27日后未到岗。李某向公司提供的最后一次医疗证明书开具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建议休息两周, 李某病假期应于2020年12月4日结束,李某至2020年12月21日未到岗,亦不能提供向公司说明情况的依据

另,公司主张向李某发送了返岗通知,已经告知了李某不及时返岗的后果。李某认为公司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未提供原始载体,不能证明已经告知了不能返岗的后果。

对此, 公司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向李某告知不及时返岗的后果,但李某较长时间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违法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足以认定为违法,无须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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