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及管理
1、 中医诊所 设置基本标准参照 《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 》 标准,按照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管理。
2、 普通诊所 、 口腔诊所 、 中医(综合)诊所 、 中西医结合诊所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 , 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管理。
3、 美容医院 、 医疗美容门诊部 、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美容科(室) ,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 , 按照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管理 。
4、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按照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管理。
5、 养老机构 内部设置诊 所、卫生所(室)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 ; 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 ,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 按照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管理。
6、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 , 按照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管理。
7、 其他 设置基本标准应参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管理。
关于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 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 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主要人员管理
医师 : 《医师法》;
护士 :《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士)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内容来源:卫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