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罪 (冒用他人名字起诉犯什么罪行)

因犯抢劫盗窃罪的周某坐牢10年,出狱1年又因买卖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对方致死,经查实,周某行凶时系冒用他人姓名,对此,法院启动再审并予以重判!

案件回放

因手机买卖小事,一言不合*死人打**

2011年10月,周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市场附近遇到想要买手机的陈某,后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期间周某殴打陈某头部,陈某受伤倒地后被送医院抢救。三天后,受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陈某符合摔跌致及挫裂伤及硬膜下血肿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2012年5月,原审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真姓名被发现,法院重新审理

冒用他人身份顶罪的如何定罪,冒用他人姓名判几年

2017年10月,执行监狱向法院反映周某存在使用假姓名的情况,请求法院进行核实及重新下达裁定。经查,周某不仅冒用他人姓名,而且其在2002年8月就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累犯情节。

于是,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19年7月3日及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审判:

重判行凶者有期徒刑14年

2002年8月,周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经减刑于2010年9月刑满释放。本案原审期间,因周某冒认身份,导致其累犯情节没有被查明。

再审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周某殴打陈某头部,导致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果关系经法医鉴定确认证实,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周某有累犯情节,且冒用他人姓名,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周某应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换个“马甲”,当心判罚更重!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报身份的现象较多,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身份情况,经常得不到回复。鉴于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部分被告人为了不留案底,或部分有前科的被告人为了逃避刑法的加重处罚,于是冒用他人姓名,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结合本案,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通过原再审判决对冒用姓名的被告人加重刑罚,以案说法,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

(通讯员: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