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村里可以强制收回吗)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现实中,很多村民依据此条“流转自主权”,借用经营人的一些瑕疵,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承包人流转自主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导致部分承包人基于个人利益随意要求解除合同,损害其他多数人利益。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更多的普法

这里作者提醒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人,“流转自主权”也有许多限制,合法经营者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1.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是当然的无效。如果已经形成了承包经营的事实,如果已经种植、养殖并交了租金,村民不能以未签合同要求退还;

2.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条件不能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等少数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外,其他合同不能任意解除;

3.《民法典》规定土地经营权不能少于五年;

4.合同为种植,实际为养殖和种植,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不能依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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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合同,尊重契约

即便满足合同解除条件,基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精神和目的,还应对承包人的农村土地流转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价值位阶原则。要考量多方利益,环境影响,损失大小等;

二是实际履行原则。是否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是否会造成较大的伤害;

三是鼓励交易原则。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出发,不宜轻率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土地流转是为了整合承包户的土地,由具备资金基础、农业技能、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对土地进行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能,同时通过有偿流转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稳定经济来源。由此,在流转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下,不宜解除合同。以法律判决形式将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精神贯彻落实,也是法律判决担负起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发展使命的表现形式。

立法背景:《民法典》物权编在《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增设土地经营权并以三个条款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定:第339条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0条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享有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341条明确了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实现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从政策提出到单行法确认,再到纳入法典的历史跨越,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丰富集体土地的权利体系,激发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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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是农民的命根子,流转起来是农民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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