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读君按:虽说每类案件都有自己的「脾性」,但民事二级案由有近五百个,诉讼应对之法不能拆分太细。大道至简,须以不变应万变。今天这份指南,是“几乎可以应对所有诉讼的通用解法”。

作者=彭龙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高杉LEGAL
原题=如何打赢一场官司?|高杉LEGAL
我们以一则简单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为例,尝试将如何打赢一场官司的要点讲清楚。
"刚刚工作的王同学在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租下了位于浦东某小区的一处房间,租期一年,租金3500元/月,押一付三。入住后的王同学发现,该房屋为“厅改卧”,楼下邻居对房屋内的卫、浴、厨设施引起的噪音投诉不断,导致王同学不能安心居住,经与房东沟通无果后王同学提出解除合同并搬离了房屋。房东拒绝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于是王同学向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常见的居住类房屋租赁纠纷,我并不建议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之一是,诉讼参与人必须事先知晓自己将为诉讼支付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因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或是补偿),而通常我们会明确告知委托人,对于此类纠纷,选择诉讼并不是一个“经济”的选择。
参与诉讼一般有两种选择,即委托由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诉讼(也包括*亲近**属代理,但其他人不可以担任代理人)。委托由律师代理诉讼自然省心省力,还能够提高胜诉的机率,但是聘请律师需要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而在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金额并不算大,胜诉所能获取的经济收益并不足以覆盖聘请律师的费用,尤其是聘请资深律师的费用。选择自行代理固然可以节约经济的成本,但面对一件并不熟悉的事情,期间劳心费神且不论,免不了还要生一通闷气,即便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提请诉讼,应诉的过程又会让一些人打起退堂鼓,几经波折之后诉讼结果的好坏也未必能尽如人意。这是选择诉讼首要面临的状况。
此对于此类纠纷,如果能通过事中协商(包括通过第三方出面协商、寄送律师函等),或者有条件的请派出所、居委会或城市管理部门介入协助解决的,我们极力推荐将该途径作为优先尝试(有的案件仍然可以通过施展“计谋”得到更优的解决方案,但这终究不是一种常规的解决途径)。
不过,仍然有一些不得已的情况,承租人仍会决定提请诉讼程序。例如承租人已经穷尽所能采取的一切友好协商的尝试,而出租人坚持奉行“不理会、不协商、不退款”的三不原则(毕竟从生活中总结而来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吃亏或是“自认倒霉”)。于是,诉讼成为了他们最后的救济途径。
使违约者因为自己所信奉的“三不原则”而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是一种能够更有效遏制和防范违约的重要机制(尤其是一些民事经济类纠纷),不过这仍是目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和突破的问题,此已是题外话。
一. 最重要的是事实
准备提起一场诉讼之前,我们应当知晓民事诉讼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确认案件事实;二是明确法律适用。
几乎所有实体类诉讼活动的工作皆是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只是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两者的侧重点稍有不同,而大多数案件中,确认案件事实均比法律适用更为重要(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是如此,把关系复杂的案件层层剥开,暴露在外的往往仍然是事实的确认问题)。
有不少人认为,诉讼活动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并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研习法律条文或者寻找案例上,这其实是很严重的误区。事实上,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始终依托于对事实情况的甄别,事实才是诉讼的根本,把事实抛开一味地寻找法规案例的支持,这是许多人容易犯的失误。
讲好案件事实并不容易,我们曾见到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与自己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但他们之中仍然有许多人输掉了案子,并且常常会因此而愤愤不平,甚至把原因归结为司法不公。事实上,在我国的法庭设置中,法官身处居中裁量的角色,法官对事实的了解不仅源于原告,同样也会来源于被告,由于经常审理类似的案件,在法官脑海中幻化而成的事实版本很可能远远不止两个。因此,法庭程序要求原告方承担更多的事实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一方陈述的事实不能使法官信服,那么败诉则再所难免。
由此, 我们首先需要牢记,打官司的首要重点是能够将案件事实“讲述”清楚,通过讲述使“讲述的事实”与“纸面的事实”两者相互印证,并且清楚地传递到法官的脑海中,这是赢得一场诉讼的核心要求 。
年轻律师要经常琢磨这样一个问题:“委托人明明自己会说话,为什么他们需要委托律师替他们说话?”能够参透这一点,那么成为好律师便只是时间的问题。
二. 讲事实要有场景
讲述场景是讲事实的一个技巧,想要把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讲述清楚,我们不妨先进入一个故事讲述者的角色,试着思考如何讲好一个故事。
时间、地点和人物往往是讲述故事的开始,比如“2023年X月王同学因承租浦东某处房屋而与出租人发生租赁纠纷”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不过像这样的讲述能够让我们了解事实框架,还不能把我们带入到王同学所经历的事实之中,因此我们引入讲述事实场景的工作。要进一步向听众(庭审的法官)呈现故事的场景,我们还需要在文笔上稍下一点儿功夫。
当然,不论是通过口述还是通过文字描绘事实场景,我们都知道提升文字表达功夫并非易事。我们眼睛看到相同的场景,与口中所作出的描述很可能天差地别,例如当人们看到下雪时,有的人会说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有的人会说“*狗黑**身上白,白狗身上肿”,其差异诸如此类。曹雪芹在《红楼梦》里向读者介绍贾府的章节并没有直接描写贾府的规模以及坐落,而是通过林妹妹如何进城,如何进街,如何进门,又如何进厅、进房的脉络, 为读者展现出一个完整的贾府布局 ,好的场景能让每一位读者如同置身其中,这是铺陈叙事的绝好范本。
如果不能在诉讼中使用较好的表达,势必也不能将旁听者带入故事的场景,一但法官不能感受到讲述者的境遇,那么庭审过程中的发言被打断,进而意见被忽视将会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好在,我们生活在21世纪,文字功底上的不足仍然有弥补的途径,借助视听资料便是其中之一。视听资料就像拍电影一样,可以让观众很好地进入故事,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更为直观、高效和妥当的做法。
为了展现案件场景,我们先是帮助王同学使用相机拍摄了多组场景照片,这些照片能够清晰地展现出整个房屋的全貌,不仅包括案涉房间中被改造的厨房、卫生间、淋浴间、阳台,还包括原始户型中未经改造的厨房、卫生间等等。这一方法对于涉及房屋装修、管道漏水、噪音、红线、相邻侵权等等,在许多案件中都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我们暂且无需关注光圈、焦距、曝光、角度等参数的使用技巧,在不能驾驭这些技巧的时候,我们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全面”并“写实”上面。一些案件为了突出事态的严重性,会选择仅将有问题的部分展现出来,有夸大问题的嫌疑,此时作为诉讼的相对方需要注意甄别。作为举证一方应当注意务必写实,尤其提醒使用手机拍摄时,记得关闭美颜滤镜,免得失真有伪造之嫌。
通过房屋中介,我们可以拿到案涉房屋的户型图(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会有本小区同等户型房屋的信息,如果找不到的话,也可以自行手绘一份,这项工作并不难)。最后,我们还会结合所拍摄的照片,在户型图中准确标注被改造的部位,并将照片与部位进行了关联,如此以来整个房屋的情况已然十分清楚。
最终,把这些原始照片按照2行×1列的竖向排版打印在A4纸张中作为向法庭呈现的备用材料。而这材料在向法庭讲述“厅改卧”违法改建事实的时候,将会成为影响法官 “先入印象”的重要参考资料(这也是近些年司法领域倡导“诉讼可视化”的一个常见应用场景)。
应对诉讼时,坐在电脑前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尤其是与事实相关的问题,有经验的律师不仅会现场取证(包括利用第三方调查取证),还能对不同案件的取证技巧各有心得,能够获取第一手材料和信息是应对诉讼的重要基础,也是识别律师水准的重要标志。
三. 沟通记录的书证化
完成了场景的取证工作,王同学与房东的经历主要通过网络对话进行,因此聊天记录成为了延续事实发展的重要材料。将双方对话的文字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制作成证据文本(以微信App为主),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聊天记录的书证化。
一份完整的书证聊天记录应当分为三个部分 ,即角色/对话框/索引材料三个部分。此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被截取的对话要完整,这需要我们通过截屏的方式将整段对话完整的拓印出来,仅仅截取有利部分的记录并不能达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尽管我们希望直接将重点部分呈现在法官面前,但是从裁判者的角度来看,片段化的记录使法官产生断章取义甚至刻意隐瞒事实的顾虑。其次,为了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可靠,还需要我们在开庭时当庭携带原始记录的设备供法庭核验(验真),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更换设备或者误删信息的情况应当注意避免。
截屏的书证化排版工作需要一点点耐心。对于竖屏手机截图,我们推荐使用1行×2列的格式将他们按照先后顺序横向排版在A4纸张上,这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排版方式,2行×2行的格式会影响复印后的文字识别,1行×1列则有些浪费纸张。然后,我们还要记得在每张图片右下角单独标注页码方便索引。
最后,我们会将重点需要关注的内容用彩色水彩笔标注出来,以方便法官阅读材料。彩色标注工作注意重点突出即可,既不能五彩缤纷,也不能标注的满纸各处都是重点,一套书证材料的标注使用1种色彩即可,不宜超过3种,并且注意在单页文字中的标注不应超过3处,每处标注不宜超过3行,这算是一种“心得”,这也是一种有利于把握庭审节奏的较为有效的标注方式。
四. 给证据编写索引
准备妥当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再将《租赁合同》等材料整理在一起就形成了讲述整个案件的核心证据。为了法官使用方便,我们会把这些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装订成册,编订好索引页码,最终形成正式的《证据清单》。
通用的清单被设计成N行×4列的表格格式,每列分别对应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页码四项内容,证据材料将按照重要程度依次排列,对于内容较多的证据清单还会根据关联程度划分不同的分组。
一些诉讼参与人并没有准备《证据清单》的习惯,甚至在案件中有意将证据材料混放,极少部分人妄图以证据材料的混乱迷惑或者欺骗对手,这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策略”,混乱的举证除了增加法官了解案情的难度为庭审进程制造障碍之外并无一点益处。相反,没有清单索引便无法引导法官随时找到引述证据的材料出处,导致庭审中所陈述的事实,会被认为是一种“信口开河”。试想如果诉讼参与人所展示的“事实”缺失,需要靠法官自行脑补的话,那么他所讲述的事实多半会被当作“虚构的故事”,如此以来,案件最后的结果也就不难预想。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其中起码有四层含义,(1)有当前存在的可见证据资料;(2)有可寻找/补充/挽救/固定的其他证据资料;(3)证据资料能够与待阐述的事实相互印证;(4)用于做证的材料能被有效呈现、传递和接收。能够把第2到第4个层面工作做好并不简单,制作《证据目录》是实现上述要求的诸多方法中一种比较容易掌握的方法。
举证一方需要做到,当法官询问起的每一个问题时,都能够根据目录索引指引法官到相关材料的对应位置,按照“这个问题如何如何,详见证据的某页某处”的句式一一作出有效回应。
标准的证据索引有助于证据呈现、传递并使法官有效接收,这也是提升案件胜诉概率的重要方法,切记不可偷懒。
五. 起诉状言简意赅
准备好证据材料,我们需要在证据清单前加一份书面陈词——《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的格式可以参考当地法院提供的范本,或者网络检索的范本格式,内容包括原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三个部分,对于住房租赁类案件撰写起诉状并不困难。
被告基本信息一般在签署合同时会留有,诉讼请求可以是解除合同并退款,也可以是赔偿或退款,根据合同是否已确认解除而决定。
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将前面讲述事实的过程转化成文字记录下来即可,建议按照时间、地点、人物、场景、对话的先后逻辑把争议前后因果讲述清楚。篇幅不宜过长,用词旨在言简意赅,起诉状在标准格式下通常在2页纸以内,字数在800-1000字左右为宜。
针对“厅改卧”的法律问题,将重点放在以下两点:首先,房东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规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于违法改建;其次,由“厅改卧”所引发噪音、渗漏水以及“改造后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客厅/餐厅”的问题,直接导致楼下业主对楼上居住人的投诉,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
基于这两点理由,可以得出出租人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用于出租,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结论。结合前述准备的证据材料,案件的胜利的天平便已经开始向承租人倾斜。
对于案件所需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翻阅《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及关于装饰装修的地方规定进行查询,并根据最有利己方的原则选择引用。
自2015年起《民事诉讼法》已经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确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和审理的案件,因此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我们可以将案件递送至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切记不可以是其他地方法院。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通了线上立案端口,线上提交案件除了审核和反馈的周期相比线下略长之外,毕竟节约了往返的交通费用和时间的消耗,所以线上仍然作为首选的提交途径。
六. 庭审应对不卑不亢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先行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拒绝,调解不成即会进入正式庭审程序。
庭审(包括调解的过程)中感到紧张或者担忧都是正常的表现,毕竟法庭并不是一个令人感到轻松的地方。关于庭审中的技术和技巧是一项经验之学,它将教会我们如何应对来自法官的证讯和诘问,资深律师面对庭审自有一套成熟的应对章法,但这种能力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我们用了较长的篇幅讲述如何准备证据材料,目的是通过清晰的材料可以弥补庭审技术或者技巧方面的欠缺。
在一些人的印象里,法庭发言似乎应该充满对抗、言辞激烈,许多委托人期待律师能反驳的对方哑口无言、无地自容、体无完肤方才罢手。
事实上, 好的庭审表现其实是能在既定的法庭程序中将己方要表达的内容讲清楚(其中包括充分运用庭审规则),而成效的判断标准是“庭审所要讲的话是否被准确地传递到了法官的耳朵里”。
这是一项需要加以训练的技能, 但其中仍然有一些技巧可寻。 例如我们可以把庭审设想成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不同之处在于,庭审事先我们对这位领导的脾气秉性并不熟悉,并且与一般领导不同的是,他/她看起来还有点“不苟言笑”的样子。除此以外,这与平日里的汇报工作的流程鲜有不同。都要先向领导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后领导会询问我们事实的经过,而我们需要对询问作出合适的反馈,这就是庭审的整个逻辑。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均应当注意保持良好的交流,面对法官不卑不亢是一种很好的应对方法,并且这几乎在绝大多数庭审都适用。领导或许事先已经阅读了你写的“报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或许还没有,但是基于前面准备的材料比较充分,以及面对法官的态度,多数法官都能够快速而准确的了确到事实情况。
因为我们的书面证据足够扎实,庭审中只需要按照法官的引导有序发言即可。对于自行代理的民生类案件,多数法官会给予宽容对待并予以引导或作必要释明,但我们仍需要事先了解并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听请楚庭审中的问题,做到不抢答也不漏答,还应当注意庭审不应带入过多的个人感情,一些自行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容易发怒或者被激怒,而这些表现很容易适得其反。律师在代理一些关系到对方切身利益的案件(如家事案件)时,需要关注到双方情绪问题,切不可将双方争议上升为无休止的争吵(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庭审需要保持一定的机敏,但真诚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对于由当事人自行代理的案件,真诚与实事求事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应诉技巧,而律师代理案件时,需要应对法庭的变数,正视对已方不利的证据和材料,伺机寻找新的突破口。
尽管我们可以提前做一些准备或者预设,然而诉讼中的变数时常发生,并且不可避免,即便是律师也难免会措手不及,其中就包括证据缺失、矛盾、有瑕疵,事实前后变化,也包括被告一方扭曲事实、撒谎、诬陷、制造陷阱,或者是法官的主观判断有所偏移,盘问、诘问难以招架等等。而应对这些问题时,除了用心思考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之外,更多的时候则需要依赖律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经验与技巧。
七、结语
本案的结果几乎没有任何悬念,最终法院判令双方于承租人声明的日期解除合同,出租人除退还剩余房租外还需要额外承担金额等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居住类的房屋租赁案件属于较简单的一类案件,这里说它“简单”是相对于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而言,案件的复杂程度既取决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取决于待证事实的缺失程度,与案件的争议金额并没有太大关系。有些律师容易以案件金额评判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且放低对小金额案件的证据质量要求,这是不可取的。
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包括将法律问题简单化和事实脉络简单化(特别澄清,这和偷工减料完全是两回事儿)。 尤其考虑到当前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增多,一些裁判者难有时间细细研读案件的背景下,律师需要主动承担起法官秘书的一部分工作(当然是“帮”而不是“替”法官做事),因此需要将呈交的案件化繁为简,简单的程度甚至需要让信息接收者(法官)只看一眼便能知晓案件的全貌,明辨出事非, 使裁判者有“顺水推舟”之感, 这是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
关于官司是如何打赢的答案众说纷纭,其中以两种意见据多:一种意见认为案件胜诉靠的是“关系”;另一种则认为靠的是专业。两种意见都是人们根据自身的生活感受所总结出来的一点所谓经验,因此没有对错之分,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社会存在/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无需刻意拔高法律这个行业的专业门槛。但是两种意见难免不是把个体的问题视为了全体的问题,把局部的问题视作了全部的问题,把一时的问题视作为了长期的问题来看待,这是经验主义的固有漏洞。
本文提供的是一种几乎可以应对所有诉讼的通用解法,且,此解法也是打好一场官司的基础条件,兵法中说“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诉讼中“势”的力量不容小觑,其形成依赖于前期细致且牢靠的基础工作,唯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方可以去谈如何“打赢”案件。
老子在《道德经》里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年轻律师可以借助小案件成长,在处理小案件的基础上,有意保持多加练习,触类旁通之后,对于复杂的案件自然会变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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