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时间说到腾讯用员工每天平均不在卡位8小时作为其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为理由给辞退,还胜诉了。
有老师说其证据链搞得好,所以判得合符标准。
但同样有老师说这样的卡位8小时与在企业工作8小时是否能等同的疑问。在分享中我在《企业的底蕴是什么?除了钱,还应有社会责任》一文中说到企业与员工都应有自己应担的社会责任。但在该案中,很显然法官与企业却没有看到在8小时中是否合符情理的人性之点。因此,爆发在网络上的是一片起哄。
而同样涉及人性的网红判例“员工拒绝加班反被判赔偿”中,我同样于《员工与企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文中说过:做人做事自然也要注意责任与情理,法不外人情。而在该案例中,法院的判赔,却并没有引来一片倒彩之喝。
两个案例都成网红,在于的就是对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情与理的认识不一。而这也正符合我时常说的企业管理与规章法理,其实都与人情道理、人性心理息息相关。符合人性与人心才能真正的激发员工激情。
因此,在企业工作管理中,对于生产经营业务的安排、对于加班需求与人员管理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有预案、有提前量,那才是让生产经营有序有效的基础。
那么对于部分员工不愿意加班的情况自然需要考虑在预案之中,这本就是加班管理的一个应有之义。
一、搞清楚员工真正不愿意加班的原因是什么?——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
正如开篇说的情理一样,没有人会是真正的蛮不讲理。毕竟人在企业中混。拿的是企业的钱。虽然更多的是成果的交换,但同样有岗位的职责与义务。这就是在入职时就应该知道的情与理。
因此,在做加班安排之前,我们必须要有对业务与所需人员的情况一个摸底安排。
毕竟社会与法制对员工义务有个大致的锁定——只要不过分,合情理,自然都能获得支持。
一是协调生产与工艺人员对生产任务进行细分分析。——做好计划管理
是否可以调整该任务的生产逻辑,或者延迟或者提前。毕竟没有产品不是由多工序工作来完成的。也并不是真的有工序任务是停不下来的。
更多的还是在于沟通与协调。只是我们追求客户满意度所以有时将自己箍得太死而已。
在对工序调整、客户协调下,能保证QCD当然更好,不能保证,协商同意也并不是不可能。毕竟客户要的是产品的功能。
二是对加班人员的仔细了解,做好某些岗位的调整安排。——人员管理
大部分时候,我们都只是从自己的角度来解读对方的不配合。总认为对方不理解自己,不配合自己。殊不知,对方为什么就一定要配合呢?毕竟加班本就是在正常工作以外的附加,就算是你付加班工资,那也是占用别人的自我安排。
因此,要站在上帝的视角用对方的思维进行分析,看是否能解决其加班问题。
也许对方也有紧要的事项需要在你安排加班的时候需要完成呢?企业生产任务紧并不代表员工的事情就不紧不是?
因此,做加班安排,一定不是都下班了你才安排别人今晚要加班。都周五下班了,你才说周六周天必须要加班。
难道企业的事就是事,个人的事就不是事了?这显然不符合情理噻。
因此,做好加班安排的提前量,提前一到两天对需要加班的岗位进行通知、了解。
对于实在安排不出时间加班的现有岗位人员,看是否能有人替代。看是否能将其业务进行外委外协。
而这其中了解加班岗位人员的情况特别重要:
一是其加班时间段的私事,是否其个人能提前或延后完成;
二是其加班时间段的私事,不能调整时间但是否可以让他人代替完成;
三是其加班时间段的私事,如果不做会造成多大损失,如果不大是否可由企业补偿。
这些,当我们都考虑到时,要让员工加班还困难吗?
二、你认为的正常支付加班工资是正常的吗?——不要用以前的理解当成正确的默认
而在现今劳动法规逐渐被绝大多数人了解的情况下,我们企业如果还在用随便付点加班就打发的思想来安排加班,不易获得支持也就是正常的了。
因此,将自己企业的加班薪酬的给付情况好好的审核一下,先要自己有底才是自己谈话的基础。
但事实是很多人甚至是老板都还是自以为为是的以为正常。其认为的正常只是将与以往的加班工资的给予方法进行延续而已(并没有认真的对待)。在以往的员工没有闹的情况下,就一直觉得正常。
而这样的现象在许多制造企业都干过,现在也一样很多企业没有算加班工资,没有加班工资的意识。认为,工人本就是用的计件工资制,哪还需要算加班工资。(要算吗?)
那么,在此认真检查一下,其是否真正的正常,合理的给予加班薪酬则很重要的了。
对于如何正确的核算加班薪酬,在此不多说。在以前的【案例解析】加班工资基数到底怎么算,HR你知道吗? 我已于分享文《加班,虽可以擦边,但还是合情更好》中说得很清楚了。
而对于实施计件薪酬的员工,如果要安排加班,按规则也是需要计算加班工资的。
三、对于紧急情况下、而不配合加班的员工,当然是不要了。
正如我说的法理与情理一样,在职场自然也需要对企业与员工之间 的劳资关系要有情与理来看待。
一是合符情理的情况。——不加,不要。
原则上,如果加班都按上述安排,有了提前或延后的合理安排给予员工解除了后顾之忧、还按法规要求给付加班的工资情况下,你还不加班,那自然是对企业的责任与个人态度的极端不友好。
虽然按法理,加班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的。但这样的员工,就算是能干的人才,自然也只能是企业中的毒药型人才,有能也不用。
二是合符法理的情况下。——不加,不要。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告诉我们一个很重要的时刻——“紧急任务”,可以安排员工强制加班。
只是对于这个”紧急任务“的认识我们必须要搞清楚。否则“紧急任务”盛行,那员工岂不是要无休止无条件地加班了?
而这样的紧急就是上述三条了。
这样的情况下,你不加班,自然只有除名了事。都不将他人及公众利益放眼里,哪还有情理可言啊。
小结:
企业安排加班之前必须要做提前量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应该当值岗位员工的情况了解,以时间来换取工作的周到安排。尽量避免出现不应该紧急的“紧急任务”,才能是员工能配合加班的前提。
而对于作好周到考虑与安排解除后顾之忧的加班还不配合的员工,自然企业是不需要这样的不通情理的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