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看到一个视频和若干相关的报道文章。4年前,一位76岁老人因脑梗住进上海瑞金医院的ICU(重症监护室),多次手术后虽然保住一条性命,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能说话,不能进食,不能活动,除了尚有意识,与植物人无异。
当他的家属被问到,是否征求过老人的意见,要不要继续这样治疗下去,他的家属回答说,“我从来不敢问他,我也不想问,最起码我给他最好的治疗,我自己心里稍微安慰一点吧!”
我觉得,从尊重老人自己意愿的角度看,家属应该征求老人的意见;如果老人不愿继续这种“活死人”的生活,就应该放弃治疗。不过这里还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这就是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我认为,在生死问题上,最重要的是,无论活着还是死去,他都要有尊严;也就是说,在可能的情况下,他可以自主选择什么时候死以及采用什么方式死。安乐死体现了人的这一合理要求。
决定怎样去死,这是一个人活着所做的最后一件大事,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不幸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还不允许这样做。
曾看到某电视台的报道,有个儿子帮助母亲实施了安乐死而被判刑,又一出人间的悲剧产生了。
其实英国思想家托马斯·莫尔(1478-1535)在著名的《乌托邦》一书中就提倡安乐死。庄子的思想,如果衍生开来,也应该是赞同安乐死的。

安乐死体现了人道、临终关怀和尊重个人生命权的原则,是应该为法律所允许的,至于具体操作办法,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就不在此讨论了。
如果说死亡是可怕的,那么在人生的境遇中,还可能有比死亡更为可怕的东西。像植物人一样活着,其实是比死亡更为残忍、更不人道的,这是真正的生不如死。在这个时候,死亡是一种解脱。
有些相关报道文章说,这位老人在上海瑞金医院重症监护室呆的时间超过4年,并且没有离开的迹象,其医疗费用对于常人来说是个天文数字,他却负担得了,应该是能享受全额报销的国家高级干部。这种可能性是有的。
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性:这家人特别有钱,完全能够承担这样庞大的医疗费用开支。
如果是前一种情况,这就涉及在利用公共医疗资源方面的社会公正问题:一般的老百姓,是无法负担这样长期的ICU住院费用的;也不可能被像上海瑞金医院这样的顶尖医院允许长期在ICU住院。
如果是这种情况,前面老人家属所讲的话,就不是有孝心的表现,而是利用老人免费住院之机,为自己捞好处:无任何经济负担,不须照护老人,还可白得老人不菲的退休金和其它权益。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真正遭罪的是这位老人。真正有孝心的子女,应该征求老人的意见,并按照他的意愿来处理有关死亡的问题。
(写于202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