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年近七旬动用“养老金”炒期货,不赚反亏,后来王女士将期货公司告上法庭。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就杨女士与某期货等机构之间的期货交易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6次强平,亏损250多万元
2018年王女士前往某期货公司开户,在接受开户回访后,在2018年至2021年王女士的期货账户多次出现风险,先后被强平6次。三年时间里,王陆续向期货账户转入资金四百多多万元,并陆续转出资金约一百多万元,她主张转入资金与转出资金差额为投资亏损,认为自己损失了二百多万元。
2021年,杨女士通过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12386投诉某期货公司未就其开立期货账户审慎尽责。因不满意投诉结果,杨女士将某期货公司诉至广州中院。王女士提请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其余部分为投资损失。
案件争议点: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期货公司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在开户过程中,王女士填写了由30道选择题构成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根据王女士填写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其风险测评分数为69分,属于普通投资者中C4级别客户。然而,王女士主张,期货公司没有充分了解其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技能相关信息,反而协助填写风险测评信息,并赋予与其投资能力严重不匹配的C4投资者身份。同时,期货公司未提示交易风险,未进行回访检查,对于投资者分类未作出合理的调整。
对此,期货公司表示,王女士诉请的事实和理由只有一个,即期货公司违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根据其开户及交易的过程,王女士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期货公司已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也不存在杨女士所述的“指引和协助其填写风险评测信息”的行为。
最终,广州中院判定,关于某期货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期货公司也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因此,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其负担1.38万元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