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李衡诉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0)苏0104民初511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07期


2019年6月9日,原告于被告处订购富士通将军品牌空调四台,2019年11月10日,被告店工作人员赵萍经微信联系原告,确定于2019年11月11日将四台空调送货上门,于2019年11月12日安排人员进行安装。在安装时原告发现,其中一台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是三年前的“库存机”。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沟通,要求其为原告更换一台空调新机。但案涉门店一直推诿了事,对原告主张不予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