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已届满,但公司却迟迟不更换,到底该怎么办?

实践中,董事任期已经届满,但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改选新一届董事会,导致原董事被迫履职,无法退出公司,也无法变更备案登记,给董事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此时董事该怎么做?

我们通过案例,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让外行也能看得懂。

案情简介:

1、2016年5月,光明公司成立。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甲、乙、丙,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2019年6月,三位董事的任期均届满,但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改选新一届董事会。甲向公司发《告知函》通知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逾期不召开,视为甲辞职。

3、2019年7月,公司仍未召集股东会改选新一届董事会。于是,甲向公司送达一份《辞去董事职务的告知函》,表示自己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后续也不会参与公司经营。

4、光明公司认为,公司未选举新的董事前,甲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律师分析:

一、甲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甲可以解除。

实践中,一般认为董事和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即甲和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特点是,即使合同没有到期,合同的任意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况且按照章程规定,甲的董事任期已满三年。因此,甲完全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法律要求原董事要在新董事上任后,才可以离开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公司在改选新的董事之前,公司董事缺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但本案中,光明公司一直拖延时间,不选举新一届董事会,那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此时,甲当然可以辞职了。

甲应该如何辞职呢?

本人认为,只要甲将《辞去董事职务的告知函》送达给光明公司,甲和光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就终止了。例如,最高法院也是这样认为:“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

但提醒甲注意的是,甲需要保存好对方签收辞职信的证据(一般是快递单),以免发生纠纷时,自己提交不出已经辞职的证据。

二、甲如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上文中,甲已经履行了辞职手续,但是工商备案登记未进行变更。从备案登记上看,甲仍然是公司的董事。

实践中,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公司的配合,工商行政部门会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等文件。一般情况下,董事很难同时拿到上述文件(上述文件有些需要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尤其是本案,董事和公司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公司更不会配合办理,光明公司也未召开股东会,根本没有股东会决议文件。因此,甲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本人认为,如果公司逾期不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待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还要配合甲限期内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需要注意诉求)。这样一来,甲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

三、经验总结:

关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变更登记的纠纷时有发生。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公司已经不再经营,或者故意阻止上述人员离开公司等等,给上述人员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上述人员在章程起草时,提前设置相关条款,便于及时退出公司以及顺利变更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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