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子痫前期按照疾病报销 (重度子痫前期抢救成功后遗症)

一、患方诉称

原告因孕晚期妊娠37+2周、下腹痛于2020年1月18日到被告处待产,4:48办理入院手续入住产科病房,入院诊断: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瘢痕等,当天7:04行剖宫手术,并产下一名女婴,次日凌晨01:00左右原告出现抽搐,神志不清,牙关紧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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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没有当场规范处理,结果将病人送往ICU途中呼吸骤停,虽然到达ICU后继续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引发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后果,虽然经过治疗现在病情趋于稳定,但依然留下严重脑损害等后遗症,目前仍旧在被告处治疗和康复中。

二、被告x市人民医院称

被告在对原告行诊疗措施时,手术时机正确,药物应用合理,患者产后子痫发作,在产科初步救治后转ICU途中突发心脏骤停,属于意外。整个诊疗过程中符合医疗操作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某某,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因妊娠37+2周合并妊娠期高血压病(重度子痫前期)就诊于被告医院,住院期间出现剖宫产后子痫发作、呼吸心跳骤停,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致残程度评定为五级。

2、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某产后出现病情突变及其后遗症的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医院给予“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瘢痕,37+2周妊娠《妇产科学》教科书及《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指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病情复杂,变化快,分娩及产后生理变化以及各种不良刺激均可导致病情加重,对产前、产时、产后需密切监测和评估病情变化。而对于>34周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可考虑终止妊娠。

2、本案患者符合重度子痫前期特点。依据诊治指南要求,将目标血压控制在收缩压130~155mmHg、舒张压80~105mmHg,对于口服降压药物过程中仍出现持续重度高血压,应该考虑用静脉降压方法,以达到相应降压目的。

而送检病历资料有关手术前血压控制情况无相关数据记载,对于口服降压药物后血压改善效果以及是否需改变给药途径为静脉给药、调整给药方案(如联合用药等)方面具有不利影响,故医院在术前降压治疗观察及处置上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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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术后血压持续控制不理想,医院根据患者血压情况多次调整用药方案,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根据诊疗指南,患者仍属于高血压急症范畴,具有子痫发作高度风险性,积极调整给药途径,通过拉贝洛尔静脉输液、硝苯地平舌下含化等方式给药,以达到降压目的。

患者持续血压明显升高状态,医院虽积极调整用药配伍方案及给药速度,但未能选择改变给药途径存在诊疗思维的局限性,故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4、关于抢救过程及后续诊疗。患者于2020-01-19-01:01突然出现抽搐、意识障碍、牙关紧闭、呼吸心跳骤停等紧急情况后,医院即给予置入开口器、持续心电监护、硫酸镁快速静滴、安定静推等抢救措施。

同时测血压193/115mmHg,请ICU科会诊,并于01:10离开病房转往ICU科,转科途中出现呼吸骤停、脉搏微弱等,立即给予胸外按压,于01:14转入ICU科。给予紧急经口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心肺复苏及应用血管活*药性**物后呼吸、心跳恢复。

给予脱水消肿、醒脑、清除氧自由基、抑酸、解痉、抗癫痫、抗感染、营养支持、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及其他对症治疗;2020-01-25行经皮气管切开术,并给予高压氧治疗等。医院上述抢救及后续诊疗措施具有临床对症性和及时性,符合患者当时病情需要。

5、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马某某收入医院之时血压明显升高,已达到高血压急症之状态,x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充分体现按照高血压急症处理的要求,在术前降压治疗观察及处置上以及术后及时调整给药途径以达到降压目的等方面存在不足。

表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马某某产后子痫发作及其后遗症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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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承担40%的责任,赔偿631277.4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