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就业,是否支付相应损失呢?以下由劳动法小编为大家简要讲解。
一、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中也明确了:“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还具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不及时依法履行这些后合同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
(1)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留存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册等;
(3)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法条的理解,各地仲裁委和法院是存在差异的,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沪劳保关发〔2004〕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 ,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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