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押金是给4s店还是担保公司 (起诉4s店退续保押金的流程)

4s店违规收取续保押金被处理,4s店不退续保押金打315管用么

前天,我写了《4s店续保押金是个什么东西?》,回答了大家对“安徽东本续保押金争议”的关切,不料更多的朋友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有人强烈希望继续收,依法收;有人激烈指责,不该收、坚决废;有人甚至明确希望全额退,大家都认为有必要继续解析这些热点问题、释疑解惑、定纷止争,我觉得也确实是有必要。

一、这个争议与讨论是非常激烈的:

一方站在车主立场,一方站在经销商立场,针锋相对、互相指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行政机关站在车主立场,维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对的。但前提是要做好调查,要真正了解汽车行业的交易过程,才能真正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车主提什么要求都要维护。

也因此,有朋友提醒我说,进入*会两**模式了,要特别注意言论的尺度,我说,放心吧,我是有30多年*党**龄的老*产党共**员,政治占位一向是正确的。*会两**召开,我会格外的关注,我会适时的直播*会两**的法律方面信息,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因为它们是大家都关心的,这些法律的变化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企业是否兴旺发达,每一个家庭是否和谐融洽,每一个公民是否幸福美满。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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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回4s店“续保押金”

(一)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么?

注意到公众号“汽车4s店管理论坛” 的公众号文章《这家东风本田4s店火遍全网,道歉并辞退涉事工作人员》写道,“主持人:‘你知道商务部下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任何销售企业不得征收这一笔续保押金的款项吗?’”,如果主持人真的这样说了,那就真的是奇了怪了!电台主持人怎么可以曲解法律?怎么可以造法?

无论是最高层级的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乃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都绝对不可能具体规定某一笔续保押金该不该收?假设主持人真这么说了,那就是拉大旗做虎皮,拿法律来恐吓4s店。

主持人所提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它的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 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

这里是两个句式、两层意思:

一是不得限定产品提供商、售后服务商;

二是除外情形。

这个除外情形是以“供应商承担费用”为前提的,采用列举和综合的形式来表述的,列举了三包、召回;综合了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的配件、服务,这里的供应商在产品是厂家、在服务是商家,保险是服务,它的提供商是保险公司。

(二)4s店为什么要收“续保押金”?

1、它叫“续保押金”这个名,其实是有问题的

这里的续保,并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续保,并不只是一种场景,而是有多种不同情形下、不同目的的应用。应该叫“续保保证金”,更切合它的设置初衷、它的实际功用、它的法律性质。

最关键的,续保保证金就不是适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而是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了,在有合同约定,提供了实际服务和票据的情况下,基本上就可以排除违法违规的情形。

咱们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凭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甚至于是望文生义,就敢去乱套用,是很成问题的。

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体系,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能仅仅适用一部法律,法律适用的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应该适用层级高的,法律关系密切的,最新的,而不是仅仅看名称,更不能仅仅站在自己立场上去偏见、曲解。譬如说,假若本次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那咱们就要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而不再适用过去的《合同法》《担保法》等等。

4s店违规收取续保押金被处理,4s店不退续保押金打315管用么

2、“续保押金”的常见类别

一是前天的文章里提到的以赠送为条件的;名义上是4s店赠送的,但其实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这种情况就完全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今天要提到的担保性质的,“押金”,其实就是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法》规定的,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保证金留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完毕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比较小,也可以相当大,甚至于可以相当于债务额,不像定金那样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

3、收取“续保押金”,表面是为了利润,实质是为了规避巨大风险

担保性质的 “续保押金”,名为“续保”却不是适用于普通的购买场景,而是类似于保证金的、用于特殊情况下的为了确保特定车主续保的。

那就是按揭购车、分期还贷的车辆,如果车主不全程、足额买保险的话,万一出了较大事故、车辆大幅贬值甚至报废,则所有的损失都要由车主自担,车主肯定就无力也无心去归还汽车*款贷**。

陈群律师在很多年前处理过一个案件:一名新车主从4s店提取了新车,开出4s店就撞死了两个行人,保险还没有生效(那时候都是投保24小时以后才生效),司机进了牢房,车辆报废、残值极低,司机家人赔死者家属都赔不过来,哪里顾得上新车的*款贷**?

发放*款贷**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正是一而再的遇见并处理了这样的不良*款贷**,预见到这种可能、及其引致的风险,为了降低*款贷**风险,一方面要求新车车主将标的车辆抵押,一方面与4S店签署合同(有时候也没有签署合同,但是口头要求4s店担保。4s店为了维护长期合作关系,所以会督促车主,购买保险,按期还款,不出纰漏),要求4s店督促并保证车主的余款在分期期限内一定及时足额还清,否则,就拿4S店是问。

那么,为了确保车主按时足额还款,确保车辆安全,避免车主对分期车辆不续保、不及时续保、不足额续保,造成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的利益无法保障,进而造成银行、金融公司和4S店的经营风险(不买保险后事故车辆残值少于应还款金额),就需要*款贷**车主缴纳续保押金,用于后期续保保证,可在第2年或第3年续保时抵扣部分或全部。

此种情况下,其实是续保保证金,是为了保证车辆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及价值,是从客户的利益出发的,不是为了4S店的利益。​

以下为相关的真实咨询等。

【有人咨询】*款贷**买的车,按要求交了2000元的续保押金,说三年的保险都在4S店买,三年的保险买完才能退还。由于第二年第三年的保险没有在4S店买,但还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续保的,这样的话2000元的押金还退不?

【陈群律师说】此种情况下,不应在中期退还,应在其还清车辆*款贷**后退还,因为他没有按照预先约定,已经违约,增加4s店对其履约信用的担忧。最关键的是,并不因为他的违约而解除4s店当初为这份车辆按揭对保险公司的担保,所以这份押金要等到期末,他还完了*款贷**,才能退给他。这个时候,其实是兼有续保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两个功用。

这在合同法上叫“先履行抗辩权”。

据说,那个投诉的正是有分期*款贷**的车辆。

【有人咨询】经历了一个月的等待这续保押金才退,买车时候说只要第二年不管在哪买保险就退,如果在店里买就可以抵扣,好吧,今年去买了保险在他们店里,没啥优惠,但必须在店里买才退,可不能抵扣这续保押金,买了,我们忍了!六千多的保险,去退结果说不退等*款贷**还清才退!直接把单子砸他们脸上了,还哪门子*款贷**,我们不是他店里*款贷**,我们是自己走的银行的*款贷**,根本不欠她们的钱!再说续保押金是续了保费就可以了不是还款押金吧!!!……在他们店里买的划痕险,玻璃险,GPS费,还有机油保值卡……快五千块钱了,时间就一年期,钱过期了就没有了!”

【陈群律师说】咨询者表达了几层意思:

一是续保押金,等了一个月才退

是的。如果您,不把单子砸他们脸上、不闹,可能还不会退,因为本来就不该在这个时间退。但看客们千万不要以为,闹了好、闹了才能达到目的,如同西安奔驰女,闹了就搞那么好的待遇,结果呢,引来了自己的债主,她的公司今年破产了。

二是第2年买保险,没有优惠

优惠不是永远的,一定是一批一批的、一时一时的,不同时期有无优惠、优惠的幅度多少,从来都不是固定的,因为优惠就是商家的促销手段,是4s店和保险公司协商的结果。

三是自己办的*款贷**,不欠4s店的钱

有部分4s店在去年西安奔驰事件之后,有一段时间是让客户自己跑*款贷**的,但很快又恢复原状了,因为跑*款贷**很费时间很麻烦,很多客户还是要求4s店代办。

您误会了,续保押金保的是续保、按时还款,您是从银行*款贷**,不是从4s店*款贷**,当然不欠4s店的钱。至于您是在4s店代办还是自己办,都不影响放贷机构是银行,从来都不是4s店放贷。

四是在4s店里买的保险、GPS、机油保值卡等等,一年期,过期就没有了

那是的,车辆保险都是一年一年的买,不可能买一年就可以保第二年第三年、一劳永逸,一本万利,没有这样的保险公司,没有这样的保险险种;GPS、机油保值卡等也必然是消耗性的,用完就没有,或者是到期就失效。

今天这篇文章可能又会引起热烈讨论,很欢迎大家反馈意见,陈群律师很乐意继续给大家普法。

热心的网友,请关注我的下一篇《六稳六保不是说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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