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1大类食品共计432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412批次、不合格20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广场西路应哥牛肉汤店经营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30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产生铝残留。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2.宁波镇海康丽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宁波轻纺城吉盛副食店经营销售的康菁怪味花生(90克/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91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0g/100g);

3.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王环餐饮店经营销售的腊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0.94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g/100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相关食品中检测出过氧化值超标,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被氧化,也可能是产品储运的环境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专家表示,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
4.东阳市紫溪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东阳市白云街道中山社区平川路晨志纯净水商行经营销售的包装饮用水(17L/桶),铜绿假单胞菌(实测值:0,4,2,0,3CFU/250m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0,m=0CFU/250m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如果桶装水的消费周期较长,营养要求较低的铜绿假单胞菌可生长繁殖,可能会引起味道、气味和浊度的改变。铜绿假单胞菌检出的原因主要是水源带入或者是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还有就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

5.杭州临安味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临安坚果城香卤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大核桃仁(500g/袋 原味熟整粒),霉菌(实测值:1.5×10²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5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霉菌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不当有关。霉菌随发霉的食物进入人体会有伤害。如果是短暂接触,对机体影响较小;如果长期持续吸入对身体伤害比较严重,可能会引发过敏性支气管肺曲霉病、侵袭性肺曲菌病等疾病的发生。
6.舟山市金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下湾路御宾府磊落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磊落龙头鱼酥(250g/袋),N-二甲基亚硝胺(实测值:50.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4.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同时,也是 N-亚硝胺类化合物中毒性最强的一种化学物质,被列为四大食品污染物之一。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将N-二甲基亚硝胺列为人类可疑化学致癌物。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 。在鱼、肉等动植食品中可达0.1-300μg/kg。在*草烟**、蔬菜、谷类中均可检出。 N-二甲基亚硝胺 属高毒,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接触可引起肝、肾损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限量值为4.0 μg/kg。造成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不新鲜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

7.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农贸市场炳兴干货摊经营销售的酱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2.08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2.3,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有关专家表示,在食品中添加少量苯甲酸时,对人体并无毒害,但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使用时未准确计量。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混合使用多种防腐剂,致使该产品中的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超标。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表A.1中列出的具有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的实际使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国家标准不够了解,从而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

8.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鹿城路环都大厦厨和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17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9.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菜市场黄文石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289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0.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迎宾大道万固广场怀东餐厅经营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实测值:36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1.文成县黄坦镇富岙社区东坑村东坑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销售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98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2.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吴中法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38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13.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陈秋芳经营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实测值:1.10×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14.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迎宾大道万固广场湘军餐饮店经营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0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实测值:77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有关专家表示,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蜂蜜中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蜜蜂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15.云和县浮云街道农贸市场吴连红米制品摊经营销售的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12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16.杭州民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贸城东路原顾家村五房头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东裕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雪花酥(芝麻味 散装称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0.72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是一种常见的广谱性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有关专家表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迅速吸收,并分布于血液和多个器官中,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减缓产品腐败变质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对原辅料管控不足由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引入。

17.浙江渔婆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凯虹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渔婆婆红膏蟹糊(238g/瓶),菌落总数(实测值:7.2×10⁴,1.2×10⁵,1.1×10⁵,1.3×10⁵,1.6×10⁵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50000,M=100000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的指示性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18.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乐清市翁垟街道翁垟菜市场郑丰经营销售的锦琳海蜇皮(200g/袋 即食海蜇),菌落总数(实测值:>3.0×10⁵,>3.0×10⁵,>3.0×10⁵,>3.0×10⁵,>3.0×10⁵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50000,M=100000CFU/g);大肠菌群(实测值:4.8×10²,>1.4×10⁴,1.0×10⁴,1.2×10³,>1.2×10⁴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
19.衢州市三鑫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白云中大道新城吾悦广场创伟餐厅经营使用的餐具套装,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20.匠心造食(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兴禹街苏三先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生南瓜子仁(散装称重),大肠菌群(实测值:1.5×10⁴,7.2×10³,3.1×10³,1.5×10⁴,1.8×10⁴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M=100CFU/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工器具等的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导致的。而餐饮具中出现大肠菌群超标的情况,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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