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南方,丘陵众多,分布有大量的山场林地,这对于许多村民小组来说,都是代代相传、安身立命的财产。但实践中,因许多山场林地之间并无明显边界,或是原有山界、河流因时间变迁,导致了原有的山场林地界限模糊,正所谓是“玉关遗址已模糊,谁识瓜沙旧版图?”

山场林地原有界限发生变化,这就导致了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争议的产生。在此情况下,调处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对不同时期、双方权属凭证的考察,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评判。在山林权属纠纷中,证据更充分的一方,可以取得更大的优势,根据证明力强弱,主要证据有以下几种:
1.2000年之后的林业改革时期《林权证》
2.80年代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凭证
3.60年代四固定时期,山林权属凭证
4.50年代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权属凭证
5.更早的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权属凭证
当双方都有山林权属凭证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的山林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四至范围能够保持前后延续、相互印证,那么就可以说明其对山林的权利,有着更强的泉源依据,在调处期间,地方政府也越有可能作出对其更有利的调处决定。
在山林权属纠纷中,争议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本省的山林调处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调处,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由于之前我国林业部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调处期限,因此,调处机关要多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是多久,这个还要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看一下您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而不能简单地套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