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村里是否可以收回 (农村修路占用自留地补偿)

摘要:在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地征**范围常常会涉及到一些自留地或自留山,对于这样的土地性质,因其与我们通常所讲的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有一定的区别,那么,作为被*地征**的农民,应该达到多少*地征**补偿才算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呢?这是我们每一个拥有自留地的农户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结合实践和现阶段的一些法条对自留地的性质和历史以及自留地的*地征**补偿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广州农村自留地补偿标准,农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一个历史概念,其是作为一种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农户可以通过经营自留地,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地的数量决定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自留地的历史沿革】

广州农村自留地补偿标准,农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将自留地收归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共中**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中规定,可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开荒地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划拨适当数量的自留山,以鼓励农民植树造林。在牧区,集体组织可划拨小片自留草场,用于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畜。《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列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草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地划定以后长期不变。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自留地之权属的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因此,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所有权均属于集体的财产,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的*地征**补偿问题】

自留地在产生之初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农业税,享受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但是自我国取消农业税后,其与通常的承包度的界限已经很难区分。再者,对于宅基地和承包地,国家会颁发相应的土地证,但是对于自留地,国家现在并没有对其发放任何的证件。但是由于其属于客观的存在,在遇到政府征收的情形下,政府会统一按照征收普通农用承包地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但是,因为没有政府颁发的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也会引发土地的权属争议的问题,对于这样的纠纷,一般可以申请政府进行土地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