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并对该案的二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殷某伙同祁某使用由殷某提供各类账号密码的原始数据,二人将该数据批量导入“悟空”等具有扫号功能的软件,通过撞库的方式验证并导出正确的YY账号密码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YY账号密码。现有证据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殷某利用该手段非法获取的YY账号密码15981组(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认定犯罪嫌疑人祁某利用该手段非法获取的YY账号密码仅251组(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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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批捕?
因该案系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提捕后,承办人认真细致梳理了证据材料,查询了相关案例、理论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经科室研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认定殷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故对其不批准逮捕;认定犯罪嫌疑人祁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其不批准逮捕。并就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方向发出《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关于批捕,在这里简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那么到底需不需要逮捕,我们继续看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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