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7月1日立案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在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有一幢房产,但是该房产已经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转移登记到案外人名下。后有证据表明,上述已转移的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将其房屋租金交付给被执行人吴某使用。后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与扣留、提取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承租人向案外人支付的租金至本院账户,但案外人针对该法律文书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法律文书,法院经过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法院认为
上述房屋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承租人仍将房屋租金交付给被执行人吴某支配使用,该租金系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法官说法
一、到期债权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未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到期债权执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得款项。
2、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
(一)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方式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送达扣留或提取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执行。
(三)主动履行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按照执行法院履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出具履行债务证明书,明确阐述第三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
第三人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即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