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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工龄已达20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长期超负荷劳动,我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等多种疾病,经常腰不能直、腿部麻木,行走困难。我请病假住院治疗1个月后,医生建议回家卧床休养2个月。随后,我提交病假单向公司继续请病假,不料公司不予批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
生病了就需要休息养病,这是自然规律,职工享有休病假的权利。病假是指职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养、休息的期间。病假作为一种特殊假期,是对职工最基本的健康权的保障。
由于职工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职工休病假的依据。病假具有较强的紧迫性、时限性和伦理性。只要职工患病属实,提供了医院的病假单等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请假程序履行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病假。
你遵照医嘱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无故不予批准,显然不合理。在公司未予准假的情况下,你有权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休病假。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你至少可以使用6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你若继续养病2个月,公司也不得以你不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预告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